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预测:各考点命题趋势和命题思路
来源:优易学  2011-9-14 17:11:3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刑法

  近几年,刑法考试难度逐渐提高,命题特点和规律体现在:一、理论性比较强,比如07、08年连续考查承继共犯理论,如果考生复习的时候没有复习过,就很可能失分。二、综合性比较强,一个小案例往往考查两个知识点,并不仅限于对一个知识点进行考查,总则和分则知识揉在一起考查,不单纯考查总则知识,比如,共同犯罪和犯罪未完成形态结合考查。三、“重者恒重,轻者恒轻”。2008年的刑法大纲中,刑法这一部门法重要的变化体现在刑法分则部分,分则部分罪名各章中,共分为两节,第一节为重点罪名部分,第二节为普通罪名部分。重点罪名详细讲述,普通罪名仅仅写出概念。重点罪名部分加入大量司法解释来进行说明。可以说,这样的变化充分体现了“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思想。

  2009年刑法大纲变化较大,体现在刑法总则方面尤为明显。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关于犯罪论部分,采取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三要件犯罪论体系。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系列知识体系框架的改变,但考生也不必惊慌失措,司法考试辅导教材中的编写老师已经明确作出说明,虽然是按照三阶层体系来阐述犯罪论体系,但不会增加考生负担,考试的知识点仍与2008年相同。有关犯罪论体系本身的问题不会作为考试内容,考生不需去关注三要件体系本身。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刑法考试,也会尽量避开争议问题,请考生不要对复习中遇到的这类问题感到不安。

  根据以上的分析,结合笔者近年来对司法考试命题规律的研究,特对刑法考试试题的考点进行如下预测: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1. 关于刑法解释(1)按照效力分为三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刑法解释方法分为学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具体掌握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记忆方法是给每个解释在脑海中有一个具体对应的法条。

  2. 刑法空间效力

  (1)掌握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重点掌握属地管辖原则与旗国主义。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掌握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国内刑法,而非国际条约)

  3.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结合分则重点罪名理解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4.不作为,考查方式可能从纯理论层面考查,也可能结合分则具体罪名在多项、不定项选择题中来考查。

  5.危害结果,结合分则重点罪名理解危害结果的特点和种类。

  6.因果关系,主要从介入因素的角度去掌握以及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稍加掌握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7.正当防卫制度,考查方式也是有三种可能性,一种是通过理论形式考查,第二种形式是通过小案例来考查。第三种形式从正当防卫制度与自救行为的区别角度来考查。

  8.被害人承诺,08年考查过,09年考的可能性也很大。

  9.刑事责任年龄,重点是对《刑法》第17条的理解,很重要,必考考点。

  10.罪过形式,故意与过失,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会通过小案例的形式来让大家作出判断,这类题可以多看一下真题,考查的形式和往年相同。

  11.事实认识错误,这一考点很重要,必考考点。将会从以下方面来考查:

  (1)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对象认识错误及认定,采用法定符合说,例子,行为人本欲杀甲,但黑夜误将乙当做甲进行杀害。这种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成立。

  (2)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例子,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如果案情这样发生,行为人对甲与乙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因为只有一个行为,所以应按想象竞合犯以一罪论处。

  (3)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有三种情况,请牢记三个小案例

  第一种狭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如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乙摔死在井中。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认定。

  第二种事前故意,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藏在附近的水沟里,离开现场。后经鉴定,乙是溺水死亡。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