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备考辅导:民事诉讼法讲义
来源:优易学  2011-9-14 15:56:5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一、管辖

  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

  专利(集中管辖)、著作权商标权(管辖权下放)

  仲裁相关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仲裁委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涉外:增加申请人住所地,无顺序要求)

  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所在地)

  执行仲裁裁决(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

  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证据所在地)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身份关系

  被告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的人

  2、保护弱者

  一方丧失人身自由

  追索赡养费,几个被告不同地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

  3、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被告被监禁地)

  4、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要看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

  2、协议管辖

  合同;书面;5个法院;确定/唯一;级别与专属

  与涉外诉讼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与仲裁协议

  财产权益纠纷;任何仲裁委

  侵权纠纷

  产品缺陷: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看两头,事故到现场)

  专属管辖

  不动产案件、港口案件、继承案件(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管辖特殊问题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被告);答辩期内;裁定可上诉

  管辖权争议

  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无——有,不得拒绝,一次为限

  管辖权转移

  上下贯通

  二、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抽象的当事人能力;具体的利害关系

  易考的一些特殊情形

  1、雇佣(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做共同被告)
2、分立合并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民事合伙
4、分支机构
5、死亡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共同诉讼

  1、继承:应当通知;共同原告;是否放弃继承权
2、保证: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只诉保证人的追加债务人做被告)
3、共同侵权

  可以列为第三人的情形

  (1)代位权诉讼(2)撤销权诉讼(3)合同转让情形下的第三人(4)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不能列为第三人的情形

  1)有约定管辖、专属管辖、约定仲裁关系的案外人
2)产品质量案件中,供货方没有责任
3)一物数卖、善意取得

  1.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

  B。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有若干个

  C。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只有一个,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请求有若干个

  D。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必须一致,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不需要一致   

  2.有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因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而参加

  B。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而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申请而直接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和申请撤诉,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能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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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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