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预测:各考点命题趋势和命题思路
来源:优易学  2011-9-14 17:11:3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三种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用刀杀死,但未待甲实施杀人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我们看要认定行为人甲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一已经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则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尚未着手,则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结合本题来看,甲的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应认定为已经着手,故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4)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第一种对象错误,如行为人甲本想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进行盗窃。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应认定为盗窃罪。

  第二种打击错误,如行为人本欲射击乙,结果将乙旁边的价值万元的宠物打死。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杀人和现实所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这种情形常和共同犯罪结合到一起进行考查。

  12.违反性认识错误、期待性理论,结合08年真题出题角度掌握。

  13. 犯罪未完成形态,关于既遂、未遂、中止、预备的判断,三个一分为二的观点,首先看是否有既遂,如果有未遂、中止、预备就免谈。比如拐卖妇女罪,如果半天没卖出去,不存在未遂问题。

  如果没有既遂,则存在中止、预备、未遂,根据原因,是否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果是意志以外,存在预备、未遂,就要是看是否着手。

  既遂、未遂、中止、预备,一定要在具体罪名的范围内。比如盗窃罪的既遂、抢劫罪的未遂。

  14.共同犯罪,必考考点。考查角度从四个方面,一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二是共犯人的分类和刑事责任;三是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四是共同犯罪的形式(重点是承继共犯理论)。

  15.单位犯罪相关问题,基本掌握。

  16.关于罪数,结合分则具体罪名,尤其是法律有明确规定需要并罚或不需并罚的重点罪名,很容易考查。比如结合强奸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重点理解和掌握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17.关于死刑,《刑法》第49条。

  18.关于剥夺政治权利,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和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9.累犯的成立条件

  20.自首和立功的判断,08年没有考查,今年考查的可能性很大。

  21.缓刑的适用条件,考验期。

  22.假释的适用条件以及考验期限、撤销问题。

  第二部分:刑法分则

  1.交通肇事罪,掌握关于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第5、6条。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条竞合问题、未遂、共犯、罪数问题。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掌握行为表现的方面

  4.使用假币罪:适用,是指以假币当真币,履行货币职能,比如以假币购物、清偿债务。

  5.贷款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6.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以及认定。

  7.保险诈骗罪:行为、主体以及认定问题(罪数、共犯、未遂)

  8.偷税罪,结合《刑法修正案(七)》;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的区分;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以及未遂和罪数(骗取出口退税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问题,要格外注意一下该知识点。

  9. 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对象、罪责。

  10.合同诈骗罪:行为及认定

  11.非法经营罪:行为

  12.故意杀人罪:自杀相关行为;重中之重是故意杀人罪与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

  13.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与刑法另有规定的致人死亡(失火罪、交通肇事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的区分。

  14.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行为人对伤害是故意的,对于死亡过失的,刑法理论上称为结果加重犯。具体往往结合共同犯罪来考查。

  15.强奸罪:行为、对象、罪责(掌握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强奸罪与其他与强奸相关的犯罪(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16.非法拘禁罪:转化犯

  17.绑架罪:行为、法定目的犯、未遂与既遂的认定;绑架过程中劫取被害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择一重罪处罚)。

  18.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为犯、法定目的犯(只要以出卖为目的,是否获利不影响本罪成立)对象(注意拐卖14周岁的女子,是拐卖妇女罪,答案例题应注意)处罚(这里要注意几点问题:将妇女卖往境外,不另定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仅定强奸罪,虽符合引诱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的特征。)

  19.诬告陷害罪:法定的目的犯,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只要在这一目的支配下实施了诬告陷害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被诬陷的人实际上是否受到刑事追究,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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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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