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预测:各考点命题趋势和命题思路
来源:优易学  2011-9-14 17:11:3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及命题预测汇总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

  今年总体关于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部分的命题趋势和命题思路,应该说还会延续以往的,变化不是特别大,按照往常的复习即可。但是在细微方面还是会有一些变化需要考生予以关注。总体而言,民事诉讼法学科,具有学科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等特点。考生在复习过程中需要掌握整个学科知识体系,尤其是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这将会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前提。

  结合历年司法资格考试的命题规律与特点,我们认为2009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部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掌握常考的基本理论。纵观近年来命题思路的变化,民事诉讼法将进一步加强理论部分的考察。因此,考生在熟悉法条的基础上,需要了解与掌握法律条文背后所蕴涵的法理。不过,民事诉讼法的理论问题在司法考试中是有规律可循的,估计2009年司法考试将集中在证据的基本概念和种类、诉讼标的、诉和诉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等方面,考生务必掌握。

  2、紧跟复习重心。每年我们在常考点上命题的分值是最多的,在民事诉讼角度来讲有当事人、管辖、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几乎每年必考,这就意味着大家一定在最后的复习中要巩固常考点,这也是我们在司法考试中取得最后胜利的保障。

  3、领悟大纲新增考点。首先,每年的司法考试-大纲都要随着立法状况和司法状况的发展进行一定的修订,这就会出现一些新的考点。应该说,新考点优于旧考点,已经成为了司法考试当中的一条命题规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的时代背景下,体现人与人和谐相处伦理的民事诉讼制度、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应该给予充分的关注。

  4、重视相关知识的融会贯通。民事诉讼法的选择题的情节一般都很长,大多以实例的形式出现,而不是过去的照搬法条,考题将不会只针对单一知识点出题,而是针对较多知识点出综合性问题,加大了考试的难度。所以要求考生在熟悉法条规定的基础上融会贯通,切忌死记硬背。

  5、记准特殊规定。特殊优于一般的规律是在司法考试中有非常明确的体现的,所以大家在最后的复习中要注意那些特殊的考点。比如说在普通程序部分,尤其要注意的是对于特殊情况处理的五种方式,按特殊处理、缺席判决、延期审理和诉讼的终结。

  为了便于考生更加有针对性地复习备考,现将2009年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的预测考点列举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部分

  1、理论问题: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标的、诉的种类。

  2、基本原则和制度:原则部分关注处分原则、辩论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的应用。制度部分重点关注回避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回避对象、回避决定的做出、回避的时间、回避的后果。

  3、主管与管辖:要注意一下没有考过的四种特殊管辖规则,尤其是民诉法30条所规定的交通事故纠纷管辖规则。要熟练的把握合同纠纷管辖确定的步骤。

  4、当事人: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必须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和可以追加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分问题,以及可以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不可以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具体的情形。这两个部分还是需要考生在最后这段时间有一个清晰的把握。

  其二是当事人适格的问题。在这里重点关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尤其要注意把握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诉讼(第6条)、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人侵权诉讼(第7条)、定做人侵权诉讼(第10条)、帮工人侵权诉讼与帮工人损害赔偿诉讼(第13、14条)、物件侵权诉讼(第15条)、见义勇为者损害赔偿诉讼(第16条)中的当事人的确定问题。也就是说,要从民事责任分配的角度能够确定上诉诉讼中的适格的原告和被告。

  5、证据:证据的分类与种类、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此要注意民事证据第4条所规定的8种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四种情形是倒置的,有四种情形不是倒置的。

  6、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反诉、撤诉、缺席判决、诉讼阻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终结);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先行调解的案件、简易程序的宣判与裁判文书的制作。

  7、二审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与方式;二审程序的调解。

  8、再审程序:重点学习今年新增的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方式、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与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9、调解程序:把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中的重要的知识点。 关于法院调解的规定,尤其要把握民事诉讼法89条、91条与法院调解规定第13条在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方面重大的发展和变化,以及这种发展和变化中内在的机理。

  另外,在法院调解规定中还需要把握答辩前调解的非职权启动的原则,需要把握促进法院调解的几种激励机制。比如说调解协议的开放性,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履行调解协议则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同时,在调解协议当中也可以设置担保。

  今年还有一个要点就是人民调解协议和法院调解协议的区别。对于这个考点考友应该把握人民调解协议性质上讲是一种民事合同,而法院调解协议则不能理解为一种民事合同,它是一种诉讼契约。

  具体地说,当事人可以根据人民调解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但是就不能根据法院调解协议再提起诉讼,而且当事人也可以撤销和变更调解协议,但是不能撤销和变更法院调解协议。这是需要注意的第一个问题。

  10、特别程序与三大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的特点、选民资格案件、对支付令的异议;公示催告案件与除权判决。

  11、诉讼保障制度: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数额、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与范围。

  12、执行:关注执行部分新增的司法解释,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移送执行、执行和解、执行中止与终结;执行异议、执行担保。

  13、最后关注一下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司法协助。

  二、仲裁制度部分

  1、仲裁基本理论:不得仲裁的范围;仲裁与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2、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理解、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3、仲裁程序: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仲裁审理的方式;仲裁中的和解。

  4、仲裁监督: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

  三、主观题的考查

  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这部分的主观题,从以前的考试来说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在卷四部分基本上属于送分的题,但是这两年,特别是08年的试题来看,这部分的考题也有难度加大的趋势,特别是我们说去年卷四当中,对于民事诉讼法修改部分,也做了一个重点考察。这样来说,我们就要求考生在准备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同样要密切关注我们今年新通过的两个司法解释,但是这两个司法解释前面来说,在客观题当中一定会出现,但是主观题部分有可能一到两个选项进行考察,从往年的试题来看,对于新增的法律法规,有的在前面可能不太适合单独命题,或者和其他关联性不大的,也有可能在卷四中出现,因为卷四当中出一个案例一句话就可能把整个知识点带出来,所以这块大家在复习的时候,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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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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