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相关知识:海关估价协议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39:0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对第五条的说明 
  1.“按最大数量向…出售货物的单位价格”一语指的是向自然人或法人出售最大单位数量的售价,而买方卖方没有发生关系,因为买方是此种货物进口后进行出售时按一等商业条件从卖方那里购买此货的。 
  2.举例说明,某种货物是按照对大数量购买给予优惠单位价格的一个价格单子出售的。销售数量 
  单位价格 
  销售数量 
  按每种价格 
  出售的总数1~10单位 100 
  五单位的10笔 
  6511~25单位95 
  三单位的5笔 
  十一单位的5笔 
  5525单位以上 90 
  三十单位的1笔 
  五十单位的1笔 
  80 
  在某一价格出售的最大单位数量是80,所以,最大数量出售的单位价格是90。 
  3.再举个例子,有两笔销售。头一笔,出售了500个单位货物,售价是每单位95个货币单位。第二笔,共出售400个单位货物,售价是每单位90个货币单位。在此例中,最大数量出售的单位价格是95。 
  4.第三个例子是不同数量按不同价格出售的情况: 
  (1)销售 
   销售数量 
   单位价格 
   40个单位 
  100 
   30个单位 
  90 
   15个单位 
  100 
   50个单位 
  95 
   25个单位 
  105 
   35个单位 
  90 
   5个单位 
   100 
  (2)合计 
   出售总数 
  单位价格 
   65 
  90 
   50 
  95 
   60 
  100 
   25 
  105 
  在此例中,按某一价格出售的最大单位数量是65,所以,最大数量出售的单位价格是90。 
  5.如上述第1款所说,在进口国中,对某人进口货物生产和出口直接或间接免费或减价提供任何第八条第1款(2)项所列因素的任何销售,在按第五条确定单位价格时,均不在考虑之内。 
  6.应注意的是第五条第1款提及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应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此种扣除的数目应依据进口商或代表进口商提供的数据资料来确定,除非此数目与在进口国出售的同级或同类进口货物的数目不一致。当进口商提供的数目与这一数字不符时,利润和一般费用的数目可以根据进口商或进口商代表提供的资料以外的有关资料确定。 
  7“一般费用”包括销售有关货物时的直接或间接的费用。 
  8.按第五条第1款(1)项④未扣除出售该货物应支付的地方捐税应按第五条第1款(1)项①规定予以扣除。 
  9.在按第五条第1款确定佣金或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时,某些货物或其它货物是否属于同级或同类的问题必需参考有关情况逐一确定。应审查能够提供必要资料的在进口国范围最窄的一组或一系列同级或同类进口货物(包括被估价的货物在内)的出售情况。在第五条中,“同级或同类”货物包括作为被估价货物从同一国家进口的货物以及从其它国家进口的货物。 
  10.在第五条第1款(2)项中,“最早的日期”应是进口货物或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销售在数量上是以确定单位价格的日期。 
  11.在使用第五条第2款的方法时,由于进一步加工增值而作的扣除应根据有关加工费用的客观的数据资料确定。公认的工业准则、制法、建筑方法和其它工业的习惯做法应作为计算的基础。 
  12.据认为,当进一步加工使进口货物失去原来面目时,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估价方法一般地说就不适用了。然而,可能有这种情况,尽管进口货物已失去本来面目,但在没有不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能准确地确定由于加工而增值的价值。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有这种情况,即进口货物保持了原样,但在进口国的货物销售中只占很小的成份,也不宜使用这种估价方法。鉴于上述理由,这一类情况必须逐一审议。 
  对第六条的说明 
  1.一般说来,在本协议中的海关估价是依据进口国现有的真实资料来确定的,然而,为了确定计算价格,可能需要对生产被估价货物的费用和从进口国以外取得资料进行审查。另外,在多数情况下,该货物的生产者是不受进口国当局的法律管辖的。计算价格的使用一般限制在买卖双方有关系的情况,并且生产者要准备好向进口国当局提供必要的概算资料,并为事后可能需要的核实工作提供方便。 
  2.第六条第1款(1)项提到的“费用或价值”应依据生产者或代表生产者提供的有关生产被估价货物的资料确定。这应以生产者的工厂帐目为依据,但这些帐目必须符合生产该货物国家中适用的、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 
  3.“费用或价值”一词应包括第八条第1款(1)、(2)和(3)项所列因素的费用,还应包括依照第八条有关规定按比例分摊的第八条第1款(2)项所列在进口国按第八条第1款(2)、(4)项所列要素确定的价值,只有在向生产者收费的情况下,才能包括在“费用或价值”中。这应理解为,在确定计算价格时,本款提及的各项费用或价值都不得重复计算。 
  4.第六条第1款(2)项提及的“利润额和一般费用”应依据生产者或代表生产者提供的资料确定,除非该数字与出口国生产者向进口国出售与被估价货物同级或同类货物通常出现的数字不一致。 
  5.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利润和一般费用额”必须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因此,在某些具体情况下,假如生产者的利润额低,而他的一般费用高,那末他和利润和一般费用加在一起仍可能与同级或同类货物销售中通常表现的数字不一致。例如,如果生产者要在某一进口国推销一项产品,并接受了无利润或低利润额,以抵销与推销活动有关的高的一般费用,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如该生产者能够证明由于商业上的特定原因,他对某一进口货的销售是采取低利润时,应考虑他的实际利润,只要他有有效的商业理由来证明是合适的,并且他的定价政策反映了在此行业中通常的定价政策。比如,如生产者由于未预见到需求减少而不得不临时削价,或如他们出售货物是为了补充在进口国生产的一系列货物并接受低利润以保持其竞争性,就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当生产者自己的利润和一般费用数字与出口国生产者向进口国出口与被估价货物同级或同类货物通常出现的数字不一致时,利润和一般费用总额可以依据生产者或代表生产者提供的资料以外的有关资料确定。 
  6.当使用生产者或代表生产者提供的资料以外的资料来确定计算价格时,如果进口商提出要求,进口国当局应把这种资料的来源、所使用的数据以及据此进行的计算通知进口商,但是,不得违反第十条的规定。 
  7.第六条第1款(2)项提及的“一般费用”包括第六条第1款(1)项所未包括的生产和销售该货物的直接或间接的费用。 
  8.某些货物与其它货物是否属于“同级或同类”货物,应参照具体情况逐一确定。在确定第六条规定的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时,应检查能够提供必要资料的向进口国出口的范围最窄的一组或一系列同级或同类进口货物(包括被估价的货物在内)的出售情况。就第六条而言,“同级或同类货物”必须来自被估价货物的同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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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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