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相关知识:海关估价协议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39:0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争端的解决  
  第二十条
 
  1.如果争端的双方不能按第十九条规定通过协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在任何一个争议方的要求下在接到此项要求的30天内,召开会议审理此事,以便取得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2.在审理此事及选择程序时,该委员会应考虑争议中的问题是否与商业政策上的见解有关,或是在技术上需要进行仔细研究的问题。该委员会可主动要求技术委员会按下述第4款规定对技术上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审查。当任何一个争议方请求审议有关的技术性问题时,该委员会可请求技术委员会进行此项审查。 
  3.在解决争端程序的任何阶段中,该委员会均可同此事的主管机构和专家进行磋商,并可要求此种机构和专家提供适当的资料和协助。该委员会应对技术委员会关于争端问题进行工作的结果进行审议。 
  技术性问题 
  4.当技术委员会被要求按上述第2款规定工作时,它应在提交技术问题起3个月内审查此事并向该委员会提出报告,除非该限期经争议双方同意予以延长。 
  咨询小组程序 
  5.如果争议未提交技术委员会,并从要求该委员会审理此事起3个月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在任何一个争执方的要求下设立一个咨询小组。如此事已提交技术委员会,但从技术委员会向该委员会提出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在任一争议方的要求下,设立一个咨询小组。 
  6.(1)咨询小组一经设立,就应拥有附件三规定的程序。 
  (2)如果技术委员会已就争议的问题的技术方面提出了报告,咨询小组应将此报告作为它审议该争议事项技术方面问题的基础。 
  执行 
  7.在审理完成后,或技术委员会或咨询小组向该委员会提出报告之后,委员会应立即对争端问题进行审议。对于咨询小组提出的报告,该委员会通常应在收到报告30天内采取适当的行动。这些行动包括: 
  (1)有关争议问题的事实说明;和 
  (2)向本协议的一方或数方提出的建议,或是其它任何它认为合适的裁决。 
  8.如果提出建议的某一方认为不能实施这些建议,该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委员会提供不能实施的理由。在此情况下,该委员会应考虑可能进一步采取的适当行动。 
  9.如果该委员会认为情况已严重到有理由采取它认为是合适的行动时,在这种情况下,它可以授权本协议的一方或数方中止适用在本协议中对其它一方或数方的义务。 
  10.该委员会应经常监视它提出的建议或作出裁决的任何事项。 
  11.如果有关当事双方对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争执,在行使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权利(包括援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权利)之前,双方应实行本协议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程序。 
  第三部分 特别和差别待遇 
  第二十一条
 
  1.发展中国家各缔约方可以从本协议对这些国家生效之日起推迟本协议规定的适用,但最多不超过五年。选择推迟适用本协议的发展中国家各缔约方应及时通知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 
  2.除上述第1款规定外,在本协议其它各款规定适用之后,发展中国家各缔约方可以推迟对第一条第2款(2)项、(3)项和第六条的适用,但至多不超过三年。选择推迟适用本款各项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各缔约方应及时通知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 
  3.发达国家各缔约方应按双方同意的条件,对提出要求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技术协助。在此基础上,发达国家各缔约方应拟定技术协助计划。除其它措施外,该计划包括人员培养、协助准备实施措施、取得有关海关估价方法的资料和有关适用本协议规定的意见。 
  第四部分 最后条款 
  接受和加入 
  第二十二条
 
  1.本协议应对总协定缔约国政府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本协议应向临时加入关贸总协定的政府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但条件是在有效地适用本协议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各国政府应考虑到有关临时加入文件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应对任何其它政府开放加入,但有关有效地实施本协议之权利和义务的条件须待该政府和本协议各缔约方达成协议,并须向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交存载有议定条件的加入书。 
  4.在接受方面,总协定第二十六条第5款(1)项和5款(2)项将予以适用。 
  保留 
  第二十三条
 
  未经本协议其它各缔约方同意,不得对本协议任何规定作出保留。 
  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自1981年1月1日起对截止该日止已接受或加入的政府生效。对其它政府来说,则从各自接受或加入本协议之日30天后开始生效。 
  国家立法 
  第二十五条
 
  1.加入或接受本协议的各国政府应在本协议对它们生效之日前保证使其法律、规章和管理手续与本协议规定相一致。 
  2.本协议各缔约方应将与本协议有关的法律、规章以及此种法律和规章的管理和任何改变通知本委员会。 
  审查 
  第二十六条
 
  考虑到本协议的目标,该委员会每年应审查一次本协议的执行和工作情况。该委员会每年应把该审查年度的进展情况通知总协定各缔约国。 
  修正案 
  第二十七条 
  各缔约方除其它情况外,可参照执行本协议中取得的经验,修订本协议。一旦各缔约方按该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取得一致意见,该修正案应对接受它的任一缔约方生效。 
  退出 
  第二十八条 
  任一缔约方均可退出本协议。这种退出应于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收到书面退出通知后60天生效。在收到此种通知,任一缔约方均可要求该委员会立即举行会议。 
  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除具体委托由海关合作理事会秘书处提供服务的技术委员会的职责之外,本协议应由关贸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 
  保管 
  第三十条 
  本协议交存关贸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应立即向本协议各缔约方以及总协定各缔约国提供一份核实的该协议副本,并且提供按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修正案副本、按二十二条规定的接受或加入通知书和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退出通知书副本。 
  注册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应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进行注册。 
  本协议于1979年4月12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书就,各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解释性说明 
  总说明 
  估价方法的顺序运用 
  1.第一条至第七条规定了如何确定进口货物的海关估价。估价方法系按运用的顺序列出。海关估价的主要方法列在第一条。在履行了该条规定的条件时,进口货物应按这条规定进行估价。 
  2.海关估价如果不能按第一条规定确定时,则依次采用最先能确定海关估价的后面的条款加以确定。除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只有当海关估价不能按某一条规定确定时,才可采用下一条款的规定。 
  3.如果出口商不要求颠倒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次序,则应遵照通常的顺序。如果进口商提出了此种要求,但却又证明不能按第六条规定确定海关估价时,则按第五条的规定来确定(如果能够这样确定的话)海关估价。 
  4.海关估价如不能按第一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加以确定时,则可按第七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的使用 
  1.“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某一特定时间内,关于用资产和负债来记录经济资源和债务。关于记录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关于如何衡量资产和负债及其变化,关于应该公开及如何公开数据资料,关于如何准备财物报告等方面公认的一致原则或实质上受到权威性支持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是普遍适用的广泛指导原则以及具体做法和程序。 
  2.在本协议中,每一缔约方的海关管理机构应使用适合该条款国家编制的、与普遍接受的记帐原则相一致的资料。例如,可利用与进口国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一致的资料,来确定第五条规定的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另一方面,利用与生产国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一致的资料,来确定第六条规定的利润和总开支。另一个例子是,利用与上述国家普遍接受记帐原则相一致的资料,来确定进口国在第八条第1款(2)项②规定的某项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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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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