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付
第七节 货款的支付
一、汇付
(一)汇付的种类
汇付的种类可以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1.信汇(Mail Transfer, M/T)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 T/T)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 D/D)
(二)汇付的性质:属于商业信用性质;顺汇性质
(三)汇付的使用: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还可用于定金、货款尾款、佣金的支付
二、托收
※是指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法,属于逆汇。
(一)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指金融单据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托收。
2.跟单托收:指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P)
它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2)承兑交单(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 D/A)
(二)托收的性质和使用
属于商业信用性质。托收对买方比较有利,费用低、风险小,资金负担小,甚至可以取得卖方的资金融通。
三、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
(一)跟单信用证的业务流程(了解)
(1)合同规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
(2)申请开证
(3)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寄交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签无误后通知受益人(出口人)
(5)出口人按信用证制单并交议付行
(6) 议付行审单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垫付货款给出口人
(7) 议付行寄单索偿,即将汇票单据寄开证行或付款行
(8) 开证行对议付行进行付款
(9) 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进口人付款赎单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1、信用证的特点(重要考点)
(1)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
(2)L/C是一种自足文件
(3)L/C是一种纯单据业务
2、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了解)
(三)信用证的种类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由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保兑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2、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指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延期付款信用证:又称延迟付款信用证,指开证行承诺在受益人交单的一定时期后付款的信用证。
(3)承兑信用证:指开证行或者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于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4)议付信用证: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信用证。
3、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无权转让给其他人使用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4、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原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和担保,另行开立的一张与原证内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证。多用于转口贸易。
5、对开信用证
两张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多用于易货贸易。
索赔
第八节 索赔、不可抗力与仲裁
一、索赔
所谓索赔(Claim),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理赔是指对一方对于对方提出的索赔进行处理。索赔和理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一)索赔的依据和期限
1、索赔的依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2、索赔期限:指受损害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惯例,受损害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丧失索赔权。
(二)救济的方法
所谓救济: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损害时,法律上给予受害方的补偿。
《公约》规定的救济方法主要有:损害赔偿、解除合同、实际履行
1、损害赔偿: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2、解除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者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3、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按照合同规定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用其他的补偿手段。
其他救济方式:买方可要求降价;在一方违约后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金额,即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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