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09年预测试题及答案解析(卷一)
来源:优易学  2011-9-9 12:09: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61题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下列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有哪些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A.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B.依法治国的最终目标在于实现形式意义的法治
  C.依法治国要求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D.依法治国把坚持中国GCD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正确答案】:A,C,D
  【参考解析】:1999年3月15日的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宪法条款加以确定。依法治国,是指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将法奉为社会的最高规范,使其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尊严,具有最高的效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目标和结果。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须将自己置于法的统治之下,受法的调整和规范,并严格依据法所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以法的规定为活动准则。所以选项B是错误选项。
  第62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属于事后监督
  B.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以附带性审查为主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属于事先监督
  【正确答案】:A,C,D
  【参考解析】:事先监督,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制定过程中或者尚未正式颁布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的审查;事后监督,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由有关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的审查。根据我国《立法法》第63、66条的规定,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而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实行需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因此,选项A、D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没有这一权力的,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宪法》第67条和《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故选项C正确。
  第63题某林区村民于小林为盖房欲去山上伐几棵国有林木。父亲对儿子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乱砍乱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小林依从了父亲的劝导,该事例说明法的哪些功能?
   A.引导功能
   B.评论功能
   C.教育功能
   D.强制功能
  【正确答案】:A,B
  【参考解析】:根据作用对象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和功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指引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小林听从父亲劝导,知道未经许可去砍伐国有林木属违反《森林法》的行为,而未去伐木。这说明法有指导作用和功能。(2)评价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小林父亲认为儿子不经许可去国有林区伐木,会违反《森林法》而加以劝阻,这说明法有评价的作用和功能。(3)预测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本事例不能说明法有此功能。(4)教育作用和功能,其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本事例中未有法律的实施,因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也不能发生影响,故不能说明法有教育功能。(5)强制作用与功能,其作用对象为违法者的行为。小林未去伐木,故也无违法行为。
  第64题1804年与1990年《德国民法典》在欧洲法律史上均具有不可磨灭的功绩和不可替代的地位。请问这两部民法典在内容上最为突出的不同点在于?
  A.法国民法典规定了契约自由原则,而德国民法典没有
  B.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过失责任原则,而德国民法典没有
  C.法国民法典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的自由竞争经济条件,而德国民法典没有
  D.德国民法典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而法国民法典没有
  【正确答案】:C,D
  【参考解析】:《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一样,承认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所以AB两项错误;《法国民法典》是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的民法典,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而《德国民法典》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所以C项正确;《德国民法典》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所以D项正确。
  第65题下列何种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
  A.甲公司为实验研究的需要使用乙公司的专利
  B.张某将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药品配方私自高价出售
  C.某上市公司的经理利用未公开的重大投资方案炒作本公司股票
  D.李某将盗窃的所任职公司的大客户资料泄漏
  【正确答案】:A,C
  【参考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D选项均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A选项中甲公司不侵犯乙公司的专利权,更非侵犯商业秘密。C选项为利用内幕交易信息,而非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66题甲经销商销售乙厂生产的名牌针织衫,租赁了在当地很有影响的丙商场的柜台。甲出于商业目的,为推销商品、占领市场,在销售时采取了一些措施。下列措施中哪些是不允许的?
  A.以乙厂厂家销售的名义推销其名牌针织衫
  B.所雇佣的销售人员均身着丙商场的工作服、佩戴丙商场的标志
  C.以明示方式给购买者价格折扣,但不入账
  D.标明甲自己的企业名称和标记,进行让利销售
  【正确答案】:A,B,C
  【参考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故甲作为经销商,不得以乙厂厂家的名义推销商品,因此A项为法律所禁止。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甲作为丙商场柜台的租赁者,应该标明自己的名称和标记,而不应该利用丙商场的标志使消费者造成误解,故,B项错误。C项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关于商业贿赂的表述,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67题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表述正确的是:
   A.两者领域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而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
   B.针对的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而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所有不特定的主体
   C.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属于个别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属于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D.属性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未必都由法律所规定,并不必然具有法律属性,而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必然具有法律属性
  【正确答案】:A,B,C,D
  【参考解析】: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以及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但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有很大的区别,突出表现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的领域,并且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也是个别化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必然是由法律所规定的。作为法律规则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则属于可能性领域,是主体不特定的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必然具有法律属性。因此,本题中的正确答案是A、B、C、D。
  第68题甲购买一电热毯,某日使用时,该电热毯突然起火,将甲的女儿烧死。经查,起火原因为该电热毯存在质量缺陷。其制造商为乙,销售商为丁,丙保险公司为该类电热毯均承保质量责任险。本案中,甲可以获得救济的途径包括:
  A.可要求乙和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可以得到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
  C.乙被提起诉讼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由丙公司承担
  D.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正确答案】:A,B,C
  【参考解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可知A项正确;《保险法》第50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51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由以上两条规定可知B、C选项正确;甲若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则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D项不正确。
  第69题为保障资金运营安全,法律对一些特殊公司的资金投向作了限制。下列判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商业银行资金不得流入股市
  B.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买卖政府债券或金融债券
  C.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用于证券的承销但可以用于上市交易
  D.商业银行不得利用同业拆借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正确答案】:C,D
  【参考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不选。《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故,B项不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59条的规定,C项当选。《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故D符合题意。
  第70题同业拆借所拆人的资金可以用于?
  A.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B.用于投资
  C.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
  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正确答案】:C,D
  【参考解析】:《商业银行法》第46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故,本题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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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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