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13: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号【发文机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03-8-18【生效日期】 2004-1-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4号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局长:郑筱萸          署长:牟新生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药品进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口岸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第六条 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修订、公布进口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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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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