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 其他部委文件【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发文机关】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
【发布日期】 2004-10-13【生效日期】 2004-11-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告
2004年 第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现调整并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见附件1),之前已公布的有关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部分文件(见附件2)终止执行。
本公告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商务(外经贸)部门审批并已在海关备案的、涉及此次调整和更新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其在批准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到期后不予延期,产品不得内销。
今后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产业政策要未,每年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及税号进行调整和更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一、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1年第36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