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学习经典笔记[3]
来源:优易学  2011-12-21 19:29:4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⑵ 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⑶ 发生继承的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变更、政府的变更或国际组织的变更,而不是自然人的死亡;
26、政府继承与国家继承的区别: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两者的区别是:
⑴ 发生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政府继承是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导致政权更迭而引起;
⑵ 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政府继承是在同一个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情况下的新旧政权交替。
27、新中国的实践,进一步丰富了政府继承的内容:
⑴ 关于条约的继承。既不承认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失效,而是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逐一审查,区别对待。
⑵ 关于财产的继承。根据国际法原则,对于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财产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⑶ 关于债务的继承。根据旧中国所负的外债的性质和情况,分别处理。属于“恶性债务”当然不在继承范围之内。
⑷ 中国政府对于合法的债务,可与有关国家友好协商,进行清理,公平合理地解决。
28、X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的重大意义:
⑴ 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
⑵ 国籍是确定一个人的 法律地位 的一个重要依据;
⑶ 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P125
⑴ 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⑵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⑶ 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⑷ 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⑸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30、在国际实践中,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有哪些方式?
⑴ 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第一,国家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第二,外国人不得要求任何高于本国人的待遇。根据国际实践,国民待遇通常限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至于政治权利,外国人不能享有;国民待遇是国家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
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是通过条约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通常也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互相给予的。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以下情形:①给予邻国的待遇;②关税同盟范围内的优惠;③因参加自由贸易区或优惠贸易区而取得的优惠;④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优惠。
⑶ 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⑷ 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国家给予外国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权利,在某些方面少于本国公民或法人;二是指对不同国籍的外国公民和法人给予不同的待遇。
31、国际河流应适用下面的规则:
⑴ 沿岸国对流经本国的河段行使管辖权,并对该河段实行维护和管理;
⑵ 河岸航运由沿岸国专属经营;
⑶ 非沿岸国军舰不享有航行自由;
⑷ 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定规章,保证航行自由。
32、简述对于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
⑴ 受国际惯例的限制:
a、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及其边境土地的时候,不应损害邻国的利益;
b、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应考虑他国在该海域的传统权利,不应加以侵犯;
c、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⑵ 受条约的限制:
a、租借;
b、共管;
c、国际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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