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学习经典笔记[2]
来源:优易学  2011-12-21 19:28: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4、近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
⑴ 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则。( 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等 )
⑵ 扩大了国际法的领域,国际法得到了系统的发展。
⑶ 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从欧洲扩大到整个美洲以至亚非一些国家。
5、二战后国际关系发展的特点是:
⑴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
⑵ 国际组织的增加;
⑶ 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
⑷ 现代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
6、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表现在:
⑴ 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⑵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⑶ 国际法内容的更新;
⑷ 国际法系统化、法典化。
⑸ 国际法产生了许多新分支。
7、对于国际条约的正确理解:
凡是符合国际法和有效的条约,对缔约国均有约束力,都是法律渊源。
⑴ 在条约中,有些是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这类条约通常被称为“契约性条约”。有些是专门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这类条约被称为“造法性条约”。由于条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许多学者认为,契约性条约只能在缔约国之间构成特殊国际法,不能作为具有普遍拘束力的一般国际法。造法性条约规定的普遍接受的原则和规则,是一般国际法。
⑵ 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很难严格区分。在双边的契约性条约规定的规则中,有些规则可能获得普遍接受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在多边的造法性条约规定的规则中,有些规则由于反对者较多而没有普遍拘束力。即使是造法性条约,它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对非缔约国也是没有拘束力,除非这些原则和规则构成国际习惯而对非缔约国有拘束力。

比较正确的意见是把一切条约都视作国际法的渊源。
8、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9世纪以来,法学界对此存在两种看法:
⑴“一元论”的观点。认为二者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因而属于主从关系。但孰主孰从,又有两派学说,一派是“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国内法有公法和私法两部分,而公法又有对内和对外之分,国际法便是这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对外公法”;另一派是“国际法优先说”,也同样承认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但应以国际法优先,国内法受制于国际法。
⑵“二元论”观点。认为二者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彼此对立,不相隶属,二者效力来源不同。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 奥本海 和意大利法学家 安茨洛蒂 。
⑶ 我国学者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而并不是对立的。在制定国内法时,不应违背国际义务;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亦不得干预国内法。
9、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特征即两者的关系:
国内法 国际法
主 体 自然人、法人 主要是国家
调整对象 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关系 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法律渊源 国内立法 条约和国际习惯
效力根据 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 各国之间的协议意志
实 施 国内司法机关 由各国自觉执行
10、《联合宪章》第二条规定的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七项原则是:
⑴ 各会员国 主权平等的原则;
⑵ 各会员国 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⑶ 各会员国 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⑷ 各会员国 不得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
⑸ 各会员国 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⑹ 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⑺ 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
1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⑴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于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以后又被大量双边条约和有关文件所确认,为广大国家所接受,成了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70年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除了一大批发展中国家承认这一项原则外,一些发达国家也逐步承认了五项原则。
⑵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地位:
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把五项基本原则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来。以和平共处作为总目的,以其它四项原则作为措施保证,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备了比其他单一原则更加全面和完备的内容,成了调整国家关系的重要准则。
再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准确地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坚持了国际法上国家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12、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⑴ 这是由国际社会的基本特点决定的。国际社会是主权国家林立的社会,国家是彼此独立的主权体,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应该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⑵ 既然国家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那么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就必须以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根据这项原则建立国际法律秩序。
⑶ 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来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他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发展。
13、简述民族自决原则:
⑴ 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最早是列宁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斗争中提出的。
⑵《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条约,之后联大又通过了《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非殖民化取得了伟大胜利。
⑶ 随着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民族自决原则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自决”已不仅体现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开始体现在经济上。
⑷ 民族自决原则,虽然允许国家对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民族给予支持和援助,但是严格禁止任何国家假借民族自决名义制造、煽动或支持民族分裂,破坏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行动。
14、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⑴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⑵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⑶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15、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⑴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国际关系是国际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国际关系,主要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⑵ 国家是一个主权实体,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⑶ 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16、为什么说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国际组织具有根据组织约章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⑴ 在一定范围内有参与国际关系的能力;
⑵ 在一定范围内有同其他国际法主体缔结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的能力;
⑶ 有直接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要求赔偿的能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17、争取独立反对殖民统治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⑴ 争取独立反对殖民统治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在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二战后逐步被确认的。
⑵ 这些民族尽管在其历史发展中尚未取得独立,但是,根据民族自决原则,它们都有权建立而且将最终建立自己独立的国家。
⑶ 这些争取独立反对殖民统治的民族,在一定范围上具有参与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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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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