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学习经典笔记[2]
来源:优易学  2011-12-21 19:28: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⑴使馆馆舍不得侵犯;⑵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⑶行动和旅行自由;⑷通讯自由;⑸免纳捐税、关税;⑹使用国旗和国徽。
a、使馆馆舍是指供 使馆使用 和供 使馆馆长寓居之用 的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所属之土地。接受国官员非经 使馆馆长 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b、外交人员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229、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⑴人身不得侵犯;⑵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得侵犯;⑶管辖的豁免;⑷免纳捐税、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⑸其他特权与豁免。 P 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的行李不免除海关的查验。
230、管辖豁免包括:⑴ 刑事管辖豁免;⑵ 民事管辖豁免 ⑶ 行政管辖豁免。
231、民事管辖豁免,但三类案件除外:
a、关于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b、关于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
c、关于外交人员于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者商务活动之诉讼。
此外,公约还规定,对外交人员不得为 执行 之处分,外交人员无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23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终止:通常于该员离境之时或任其离境之 合理期间 终了之时停止。
233、领事制度产生于 中世纪后期 ,出现了“仲裁领事”或“商人领事”。到了16世纪,领事逐渐改由政府委派和控制,称为“委任领事”。
234、P《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国与国间领事关系之建立,以 协议为之 ”;“除另有声明外,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亦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235、领事的职务主要有:
⑴ 在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侨民与法人的权益;
⑵ 增进两国之间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之友好关系;
⑶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有关人士提供资料;
⑷ 办理 证件 、 公证 和 登记 等事务;
⑸ 传送司法书状和其他文书;
⑹ 监督、检查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机及其航行人员;
236、领馆人员分为 领事官员 、 领事雇员 和 服务人员 。
237、领馆馆长就是 领事 ,分为两种 专职领事 和 名誉领事 。专职领事是一国政府正式派遣的领馆馆长,由 派遣国国民 担任;名誉领事多从领馆所在地的 本国侨民 中选任,也可以从 接受国国民 中选任。我国目前既不委派,也不接受名誉领事。
238、领馆馆长分为四级: 总领事 、 领事 、 副领事 和 领事代理人 。领馆设置与此相应。我国总领事由 国务院 任命,其他等级领事由 外交部 任命。1980年签订的《中美领事条约》,我国规定了 四级馆长 (领事代理处)。
239、接受国发给 领事证书 即是对领事人选准许执行职务的表示,是否承认由接受国自行决定。接受国如拒不发给领事证书,无须向派遣国说明其拒绝的理由。
240、领馆人员的职务遇下列情形之一即告终止:
⑴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谓该员职务业已终了;
⑵ 撤销领事证书;
⑶ 接受国通知派遣国谓接受国不复承认该员为领馆馆长;
⑷ 两国领事关系断绝时领馆人员职务也就终止。
241、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负有以下义务:在不妨碍领事特权及豁免的情形下,凡享有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均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242、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
243、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
总称。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 平民、战斗员 以及 受难者 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 国际人道法 。
244、发展权既是 个人人权 ,也是 集体人权 。
245、《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

为 国际人权公约 ,这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 渊源 。其重要意义在于把《世界人权宣言》进一步完
善和法律化,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宣言》和这两个盟约一
起被称为 国际人权宪章 。
246、一战后,人权问题 开始 进入国际法领域。直至二战后人权问题才 全面 进入国际法领域。
247、平等权主要包括 法律上的平等 、 种族平等 、 男女平等 。
248、国际人权大致可分为 集体人权 和 个人人权 。集体人权包括 自决权 、 发展权 ;个人人权包括 生存权 、 平等权 和 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自由 。
249、国际人权机构的分类:
⑴ 直接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置的人权机构---- 人权委员会 ;
⑵ 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而设立的各种人权机构;
⑶ 根据联合国主要机构的决议授权而成立的专职人权机构。(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250、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报告及审查制度 、 处理缔约国来文及和解制度 、 个人申诉制度 。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251、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 国家行为 。判断一国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除具备主观要件,还必须具备客观要件,即该项行为 违背国际义务 。
252、国际损害责任形式主要有:⑴ 国家专属责任;⑵ 由国家和经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⑶ 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
25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 行为的不当性 。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
254、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即排除行为的不当性的条件主要有: 同意 、 对抗措施 、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 危难与紧急状态 。
255、P产生损害责任的前提是 损害结果的确实存在 。但国际法不加以禁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性后果,也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产生国际责任,
256、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时效 、暴乱 、战争 、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 等因素。
257、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限制主权 、 恢复原状 、 赔偿 和 道歉 等。
258、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所给付相应的 货币 或 实物 补偿。
259、X道歉可以用口头方式表达,也可用书面方式表示,有时还可采取其他方式表示,如 派专使 到受害国表示道歉,国家领导人或政府当局 致函电 表示遗憾,或者向受害国的国旗、国徽 致敬礼 ,或 惩办 肇事人员, 保证 不再发生类似行为或事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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