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使馆馆舍不得侵犯;⑵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⑶行动和旅行自由;⑷通讯自由;⑸免纳捐税、关税;⑹使用国旗和国徽。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242、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
243、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
总称。广义的国际人权法,还包括战争和武装冲突期间保护 平民、战斗员 以及 受难者 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这部分法律规范被称为 国际人道法 。
244、发展权既是 个人人权 ,也是 集体人权 。
245、《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这两项公约一般被称
为 国际人权公约 ,这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 渊源 。其重要意义在于把《世界人权宣言》进一步完
善和法律化,从而使国际人权保护由无法律状态进入到有法可循的时代。《宣言》和这两个盟约一
起被称为 国际人权宪章 。
246、一战后,人权问题 开始 进入国际法领域。直至二战后人权问题才 全面 进入国际法领域。
247、平等权主要包括 法律上的平等 、 种族平等 、 男女平等 。
248、国际人权大致可分为 集体人权 和 个人人权 。集体人权包括 自决权 、 发展权 ;个人人权包括 生存权 、 平等权 和 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自由 。
249、国际人权机构的分类:
⑴ 直接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置的人权机构---- 人权委员会 ;
⑵ 根据国际人权公约而设立的各种人权机构;
⑶ 根据联合国主要机构的决议授权而成立的专职人权机构。(反对种族隔离特别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250、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报告及审查制度 、 处理缔约国来文及和解制度 、 个人申诉制度 。
第十三章 国际法律责任
251、国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 国家行为 。判断一国的行为是否构成国际不当行为,除具备主观要件,还必须具备客观要件,即该项行为 违背国际义务 。
252、国际损害责任形式主要有:⑴ 国家专属责任;⑵ 由国家和经营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⑶ 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
253、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 行为的不当性 。如果一国际法主体的行为的不当性已被排除,该主体的国际责任便随之免除。
254、国际不当行为责任的免除,即排除行为的不当性的条件主要有: 同意 、 对抗措施 、 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 危难与紧急状态 。
255、P产生损害责任的前提是 损害结果的确实存在 。但国际法不加以禁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性后果,也并非在一切情况下都产生国际责任,
256、国际损害责任的免除:时效 、暴乱 、战争 、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 等因素。
257、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限制主权 、 恢复原状 、 赔偿 和 道歉 等。
258、赔偿是指对受害国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所给付相应的 货币 或 实物 补偿。
259、X道歉可以用口头方式表达,也可用书面方式表示,有时还可采取其他方式表示,如 派专使 到受害国表示道歉,国家领导人或政府当局 致函电 表示遗憾,或者向受害国的国旗、国徽 致敬礼 ,或 惩办 肇事人员, 保证 不再发生类似行为或事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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