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法辅导:国际法学习经典笔记[2]
来源:优易学  2011-12-21 19:28:5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195、《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二条规定:(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的反对)
a、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
b、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亦得随时撤回;
c、撤回保留及撤回对保留反对都应通知有关当事国,撤回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
196、条约登记制度是在 国际联盟 时期开始实行的。
197、P联合国会员国有义务将条约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但与国际联盟的规定不同,登记不是条约生效的必备条件,未登记的条约,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仅是不能在联合国机构上 授引 。
198、1985年6月12日,中英两国政府同时将《中英联合声明》送联合国秘书处登记,这是我国登记条约的开始。
199、双边条约的生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⑴ 自签字之日起生效;⑵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⑶ 自互换批准书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开始生效。
200、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如下:
⑴ 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承受拘束之日起生效;
⑵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
⑶ 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生效。
201、条约的适用范围:a、时间范围。原则上条约没有追溯力,条约 不溯及既往 。b、空间范围。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 全部领土 。c、条约的冲突。后法优于先法、上级法的效力高于下级法,但并不是总能适用。
202、关于保证条约执行的方法规定,属于 国内法 范围,国家可以每次特别采取立法措施;也可以一次永久地定出一般原则;还可以依习惯法默示地承认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拘束力。
203、如果一条约对第三国创设 权利 ,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但是第三国若无相反表示,应推断其接受该项权利。 最惠国条款 是条约对第三国创设权利的一个显著例子。 国际海峡 或 运河 的条约也可能给第三国创设权利。
204、单方面终止条约的原因是 缔约一方违背条约义务 和 情势变迁 。
205、条约无效是指条约由于违反国际法原则而无法律效力。条约无效的理由有:⑴无缔约能力;⑵错误;⑶欺诈;⑷贿赂;⑸强迫;⑹与强行法冲突。
206、条约内的错误仅与条约约文用字有关,不影响条约的效力。凡与强行法冲突的条约均无效,不论条约是在缔结时就与现行强行法冲突,还是现有条约与新产生的强行法抵触。 P
207、条约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要求第三国承担义务:a、条约当事国有确定该项义务的意图;b、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208、《条约法公约》中使用了“修正”和“修改”,“修正”是指涉及 全体当事国 对条约的更改,而“修改”则是 若干当事国 之间对条约的更改。
209、一个多边条约的几个当事国彼此间修改条约,必须:是条约内有这种修改的规定,或者该项修改不为条约所禁止,而且不影响其他当事国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该项修改也不涉及到有效实现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210、条约的解释是对条约的 整体 、 个别条款 或 词句 的意义、内容和适用条件所作的说明。
211、条约的解释机关包括:a、 条约当事国 的解释;b、 国际组织 的解释;c、 仲裁法庭或国际法院 的解释。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212、外交关系的形式:
⑴ 正式的外交关系。(正常的外交关系),特点是互派 常驻使节 ;
⑵ 不完全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 特点是互派 代办 ;
⑶ 非正式外交关系。两个没有正式建交的国家直接进行外交谈判,互设某种 联络机构 ;
⑷ 国民外交关系。 特点是 民间性 。
213、外交关系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外交代表机关的建立和派遣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214、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⑴ 国家元首 。
a、可以是个人的(主席、总统、女王),也可以是集体的(瑞士联邦委员会)。
b、职权:派遗和接受外交代表;批准和废除条约;宣战和媾和。
c、我国的国家元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它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结合起来行使职权。
⑵ 政府 。
a、是最高行政机关,我国 国务院 是中央人民政府。
b、职权:领导外交工作;管理对外事务;就对外关系的重大问题发表声明;同外国政府谈判;缔结条约和协定;任免外交部 副部长 、驻外使馆 参赞 和驻外 总领事 等。
c、政府首脑(国务院总理、部长会议主席、内阁首相等)有权代表政府同外国政府进行谈判,出席国际会议和签订条约等。
⑶ 外交部 。
215、我国与其他国家建交,坚持以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为条件。
216、驻国外的外交机关,亦称 代表机关 。可分为 常设机关 和 临时性机关 两大类。临时性外交代表机关,通称 特别使团 ,可分为 政治性使团 和 礼节性使团 两类。
217、使馆有以下五项主要职务:
⑴ 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遗国;⑵ 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利益;⑶ 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⑷ 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遗国报告;⑸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218、使馆人员组成: 使馆馆长 ; 外交职员(参赞、秘书、武官、随员); 行政技术职员 ; 事务职员 。
219、外交使节分为三级:(甲) 大使、教廷大使 ;(乙) 公使、教廷公使 ;(丙) 代办 。代办是一级馆长,临时代办则是在馆长职位空缺或不能执行职务时,被委派暂代馆长职务的使馆外交人员。

220、一国有权拒绝一个他认为不能接受的人为驻在国的外交代表,在外交上称为“不受欢迎的人”。
221、使馆 馆长 、 武官 的派遣,按照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须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其他使馆馆员,派遣国可以自由选派,无需征求接受国的同意。
222、国书是一国元首发给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 大使 或 公使 身份的正式文书。其中写明馆长的姓名和等级,并请接受国元首予以信任等。
223、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原因: 任期届满 ; 本国召回 ; 接受国要求召回 ; 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 ; 革命产生新政府 。
224、TM外交团是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 使馆馆长 组成的团体。广义上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外交团团长由外交团中 等级最高 、 递交国书 最早的使馆馆长担任。外交团的作用主要是 礼仪 方面的。
225、成员国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常驻代表团),通常采取两种派遣方式: 独立派遣 和 结合派遣 。非成员国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一般称为 常驻观察员 代表团。
226、特别使团的派遣,应通过外交或其他渠道先取得接受国的同意;特别使团的派遣或接受无需有外交关系的存在;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和接受国协议为之。
227、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有三种不同的理论: 代表说 、 治外法权说 、 职务需要说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与代表说相结合的立场,否定治外法权说。
228、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P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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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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