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旅客通关的基本管理和相关监管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9:14:2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五)外国籍旅客行李物品

外国籍旅客分为外国长期旅客和外国短期旅客。外国长期旅客指获准进境连续居留时间在1年以上的旅客;外国短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暂时居留不超过1年的旅客。

海关验凭是否有我公安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作为区分长、短期旅客的依据。

外国短期旅客行李物品验放规定

外国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对属于旅行需用的一般生活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予以放行,其中限香烟400支、酒2瓶(每瓶0.75升)对携带进境的旅途自用物品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的准予暂进境,出境时须复带出境,携带超出旅途自用物品范围的物品,不准进境,予退运。

外国在华常住人员行李物品验放规定

指获准进境并在我国境内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公民、华侨和港、澳、台居民(包括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等常驻人员,具体包括:

(一)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贸易及文化等组织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二)外国民间经济贸易和文化团体在华常驻机构的常住人员;

(三)外国在华常驻新闻机构的常驻记者;

(四)在华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外方独资企业的外方常住人员;

(五)长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和华侨专家;

(六)长期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留学生。

上述六类常住人员在华居住一年以上者(即:工作或留学签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在签证有效期内初次来华携带进境的个人自用的家用摄像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便携式激光唱机、便携式计算机,报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在每个品种一台的数量限制内,予以免征进口税,超出部分照章征税。

对取得《外国专家证明书》的外籍专家(含港、澳、台地区专家)或华侨专家携运进境的图书馆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征进口税。

外国来华常住人员携带的其它行李物品除国家规定的电视机、摄录机、录像机等20种商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免税进出境,20种商品确属在我国境内居留期间自用的,海关予征税放行。

20种商品清单

电视机、摄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照相机、复印机、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电话机、录像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灯具、家具、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餐料。

外国来华常住人员在华居留期间临时进出境携带的物品,海关按短期旅客的行李物品验放规定办理,只免税放行旅途需用物品。

外国来华常住人员短期携带出境已经海关征、免税放行的耐用消费品,如果回程时需复带入境,出境时应向海关说明,并在“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上申报,回程时,海关凭“申报单”查核放行。如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带回时海关视为进口物品。

(六)定居旅客行李物品

定居旅客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s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海关对定居旅客进口物品的管理

获准进境定居的中国籍旅客报运进境的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自用的物品,应在获准定居后三个月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港澳地区旅客由县公安局签发,其他地区的旅客由省公安厅签发)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上述物品中除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机、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传真机、打印机及文字处理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家具、灯具、餐料、小汽车、摩托车18种商品须按章征税外,经海关审核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境,其中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物品每种限1件。自用小汽车和摩托车准予每户进境1辆,海关照章征税。旅客应自海关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持主管海关的批准文件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二年,再次出境定居,其免税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缴进口税。

再次出境定居的旅客,在外居留不满二年,重新进境定居的,海关对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另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对出境定居旅客出口物品的管理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七)免验人员行李物品

免验人员

免验人员包括:外交官、领事馆,进出境的重要外宾和知名人士。

1、对外交官领事官及其家属,海关凭其本人所持护照上的我驻外签证机关给予的外交签证(互免签证的凭外交护照)及我外交部、地方外事办公室颁发的外交官证、领事官证,予以免验。

2、对应邀来访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中的知名人士或重要统战对象及他们的随员、家属,海关凭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包括部委一级的公司、企业、银行)各直属机构、国务院侨办(或侨办国外司)、港澳办、全国人大常务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外事局)、全国性人民团体,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统战、对台、侨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免验。

上述免验人员在进出境时,可选择外交人员通道或无申报通道,只需向关员口头申报其随身携带的自用物品,海关将给予免验待遇。如果外交人员携带使领馆公用物品进出境时,则应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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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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