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籍人民旅客行李物品
中国籍旅客指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国(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国(境)探亲、访问、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数量验放。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第一类物品 |
第二类物品 |
第三类物品 |
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他生活用品 |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值为准,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运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第一、二类列名物品不再按值归类,除另有规定者外,超出本表所列最高限值的物品不视为旅客行李物品。
(四)中国籍旅客行李物品
中国籍旅客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有效旅行证件出入境的旅客,包括公派出国(境)工作、考察、访问、学习和因私出国(境)探亲、访问、旅游、经商、学习等中国籍居民旅客和华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等中国籍非居民旅客。
中国籍旅客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按《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数量验放。
中国籍旅客携带《限量表》第一类物品衣料、衣着、鞋、帽、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进境,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海关予免税放行,其中价值人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种限免税一件;携带《限量表》第二类物品烟草制品、酒精饮料,除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1瓶(0.75升以下)外,其他旅客可免税香烟400支,雪茄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精饮料限2瓶(每瓶限0.75升以下),携带《限量表》第三类物品,除享受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部分中国籍旅客可按照规定免税进口外,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可任选其中一件征税进口。
享受行李物品免税规定的中国籍旅客
该类旅客包括我常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包括其在外交机构工作的配偶)、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包括以研修身份外派的劳务人员)、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
上述旅客除可带进《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免税品种和数量的第一、第二类物品外,还可免税带进规定的“限量表”可免税进口的第三类物品。
1、进境物品征免税限量
我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包括其配偶)、我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人员、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以注册入学之日起算至毕业之日止),可享受免税进口《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三类物品其中一件。最多连续免税四年,其中经援人员和劳务人员不受最高连续免税年限限制。
远洋船员连续在外每满120天可享受免税进口《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第三类物品其中一件。
上述类型旅客携带超出海关免税限量的物品,但仍属自用的,经海关核准可予征税放行,但征税的物品数量不能超出免税物品数量。
在外学习进修时间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学成回国工作,准予在本人免税限量内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1辆。
2、验放物品手续
(1)外交机构人员:海关凭其所持外交护照、《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及所住外交机构出具的“驻外人员身份证明”验放物品。
外交机构人员可委托他人托带物品进境,物品进口时,受托人须向海关提供所在驻外外交机构开具的“托带物品证明”和委托人的《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港澳地区的外交机构人员不能委托他人托带物品进境。
(2)留学人员和访问学者:海关凭其所持护照、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验放物品,在港澳地区的由新华社香港或澳门分社出具的证明和本人毕(结)业证书验放物品。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