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9年第55号公告
来源:优易学  2011-9-4 12:41:5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5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5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8-27
【生效日期】2009-8-3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税则号列为29173500),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6号.tiff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