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税号主要包括猪脏腑周围的脂肪。这种脂肪如经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则归入税号15.01。
本税号也包括未经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家禽或野禽(例如,鹅或雁)脂肪,但不包括经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脂肪(税号15.01)。
本税号不包括海生哺乳动物的脂肪(第十五章)。
02.10 肉及食用杂碎,干、熏、盐腌或盐渍的;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
— 猪肉:
11 — — 带骨的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12 — — 腹肉(五花肉)
19 — — 其他
20 — 牛肉
90 — 其他,包括可供食用的肉或杂碎的细粉、粗粉
本税号包括按本税号所列方法制作的各种肉及食用杂碎,但不包括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或家禽脂肪(税号02.09)。本税号也同样包括按本税号所列方法制作的五花肉和带有大量肥肉的类似肉,以及带有一层瘦肉的肥肉。
盐腌、干制(包括脱水或冻干)或熏制的肉(例如,熏腌肉、火腿),如果未经剁碎或绞碎并加有其他配料就灌入肠、肚、膀胱、皮囊或类似肠衣(天然或人造)内,仍应归入本税号(否则归入税号16.01)。
本税号包括食用肉或食用杂碎的粗粉或细粉,但不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例如,喂养动物的)肉或杂碎的粗粉或细粉(税号23.01)。
税号02.06的注释条文同样适用于本税号的食用杂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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