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作弊者的处罚
来源:优易学  2010-3-5 10:24:2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近日海关总署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包含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实施、第三章考试违规行为处理、第四章资格授予、第五章附则等五部分内容,该办法将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较以往增加了关于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关的处理办法,其中违反行为1(见附件1)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考生违反行为2(见附件2)或行为3(见附件3)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附件1: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然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的;

  附件2: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附件3: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责任编辑:wangpeng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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