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盐腌、盐渍、干制或熏制的。
面上撒糖或糖水的肉及食用杂碎,也归入本章。
以上第一至四款所述的肉及食用杂碎,不论是否用解朊酶(例如,木瓜酶)进行过嫩化处理,也不论是否切割、剁碎(绞碎),均归入本章。此外,本章内不同税号产品的混合(组合)物(例如,税号02.07的家禽肉用税号02.09的肥猪肉包裹)仍归入本章。
不能归入本章任何税号的肉及食用杂碎应归入第十六章,例如:
(一)香肠及类似产品,不论是否烹煮(税号16.01)。
(二)用任何方法烹煮(煮、蒸、烤、炸、炒)及用非本章所列加工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或食用杂碎,包括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加香蕈或用胡椒和盐等调味的肉及食用杂碎,以及肝酱(税号16.02)。
本章还包括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食用杂碎细粉或粗粉,不论其是否经烹煮。
必须注意,本章的肉及食用杂碎,即使经密封包装(例如,听装干肉),也归入本章。但在大多数情形下,密封包装的产品一般用本章各税号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因此,它们应归入第十六章。
02.01 鲜、冷牛肉:
10 — 整头及半头
20 — 带骨肉
30 — 去骨肉
本税号包括鲜或冷藏的税号01.02所列畜养或野生牛属动物的肉。
02.02 冻牛肉:
10 — 整头及半头
20 — 带骨肉
30 — 去骨肉
本税号包括冻藏的税号01.02所列畜养或野生牛属动物的肉。
02.03 鲜、冷、冻猪肉:
— 鲜或冷的:
11 — — 整头及半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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