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02.01至02.08或02.10的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产品;
二、动物的肠、膀胱、胃(税号05.04)或动物血(税号05.11、30.02);
三、税号02.09所列产品以外的动物脂肪(第十五章)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所有适合供人食用的整头动物(即有头或无头的动物躯体)、半头动物(整头纵向切开而得)、连腿块肉、肉块等,还包括食用杂碎、肉及食用杂碎粗粉或细粉(第三章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除外)。
本章不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杂碎(税号05.11),也不包括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及杂碎的细粉、粗粉和团粒(税号23.01)。
杂碎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主要供人食用的杂碎〔例如,头及头块(包括耳)、脚、尾、心、舌、厚横隔膜、薄横隔膜、胎膜、咽喉、胸腺〕。
二、专供制药用的杂碎(例如,胆囊、肾上腺、胎盘)。
三、既可供人食用,又可供制药用的杂碎(例如,肝、肾、肺、脑、胰腺、脾、脊髓、卵巢、子宫、睾丸、乳房、甲状腺、脑下腺)。
四、可供人食用或有其他用途的杂碎(例如,皮张,供制革用)。
鲜、冷、冻、干、熏、盐腌或盐渍的以上第一款所述杂碎,除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应归入税号05.11以外,其余均归入本章。
以上第二款所述的杂碎,如为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临时保藏的,归入税号05.10;如经干制的则归入税号30.01。
以上第三款所述的杂碎,其归类如下:
(一)临时保藏(例如,用甘油、丙酮、酒精、甲醛、硼酸钠临时保藏)以供药用的,归入税号05.10。
(二)干制的归入税号30.01。
(三)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本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归入税号05.11。
以上第四款所述的杂碎,如果适合供人食用的可归入本章;如果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一般归入税号05.11或第四十一章。
动物(鱼除外)的肠、膀胱、胃不论是否可供食用,均归入税号05.04。
本章不包括单独报验的动物脂肪(第十五章)(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即使仅适于工业用途,仍归入税号02.09),但报验时仍在动物躯体内的脂肪或附在肉上的脂肪,应视为肉的组成部分。
本章与第十六章的肉及食用杂碎的区别:
本章仅包括下列状态的肉及食用杂碎(不论其是否烫洗或作类似处理,但未经烹煮的):
一、鲜的(包括运输途中用盐临时保藏的肉及食用杂碎)。
二、冷的,即产品温度一般降至0℃左右,但未冻结的。
三、冻的,即冷却到产品的冰点以下,使产品全部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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