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海生哺乳动物(税号01.06)及海生哺乳动物的肉(税号02.08、02.10);
(二)因品种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鱼肝及鱼卵)、死甲壳动物、死软体动物及其他死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粒(税号23.01);
(三)鲟鱼子酱及用鱼卵制成的鲟鱼子酱代用品(税号16.04)。
二、本章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少量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所有活的或死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罐头工业等)、产卵用或观赏用。但不包括因其种类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其肝及卵)、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
所称“冷”,是指产品的温度一般降至0℃左右,但产品尚未冻结的。所称“冻”,是指温度降至产品的冰点以下,使产品全部冻结的。
本章也包括未经制作、保藏或仅经本章规定方法制作、保藏的食用鱼卵(尚处于卵巢膜中的鱼卵)。经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食用鱼卵,不论其是否尚处于卵巢膜中,均归入税号16.04。
本章货品与第十六章货品的区别:
本章仅限于本章各税号所列状况的鱼(包括肝及卵)、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受此条件限制,上述货品不论是否切割、剁碎、绞碎、磨碎等,均应归入本章。此外,本章不同税号产品的混合(组合)物(例如,税号03.02至03.04的鱼与税号03.06的甲壳动物相混合)也归入本章。
然而,烹煮或未按本章规定方法制作或保藏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例如,仅用面糊或面包屑包裹的鱼片、煮过的鱼)应归入第十六章。但必须注意,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了的熏鱼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仍应分别归入税号03.05及03.06,而用烹煮过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也仍应分别归入税号03.05、03.06及03.07。
还须注意,本章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即使采用密封包装(例如,听装熏鲑鱼),仍归入本章。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密封包装的产品,一般用本章各税号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方法制作或保藏,因此,它们应归入第十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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