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辅导笔记:暂准进出口货物
来源:优易学  2011-12-4 14:06: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一、概述

  (一)概念

  1.暂准进出口货物的含义暂准进出口货物是指为了特定的目的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有条件暂时免纳进出口关税并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在特定的期限内除因使用中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的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种类很多,在国际公约中对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监管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我国已经加入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和《京都公约》中将“暂准进口‘’定义为一项海关业务制度。因此,暂准进出口货物可以理解为:按照一个国家的海关业务制度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

  2.暂准进出口货物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区别在本书中,暂准进出口货物包含所有暂时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

  海关法第三十一条中的暂时进口和暂时出口货物就是这里所说的暂准进出口货物。而《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海关规章中规定可以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则特指具体的暂时进口蛟菔背隹诨蹩夜9乇ü氐ヌ钪乒娣吨械摹霸菔苯隹诨跷铩泵骋追绞揭仓皇呛9胤ǖ谌惶踔性菔苯隹诨跷镏械囊徊糠帧R虼耍葑冀隹诨跷镉朐菔苯隹诨跷镏皇俏掷喾奖愣矗⒉槐砻髌浔局噬嫌泻尾畋稹?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中的展览品、集装箱、旅游者个人用品、边境贸易进口货物等,在我国都有专门的海关业务制度。比如边境贸易进口货物,在我国分为边境小额贸易,适用—般进出口货物的海关业务制度;边民互市贸易,部分适用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业务制度。\因此,暂准进出口货物从广义上理解为包含所有根据我国海关有关规定准予暂时进出口的货饥而暂时进口或出口货物,只是根据我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准予暂时进口的货凯以及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准予暂时出口的货物。我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并不包括有关展览品、集装箱、旅游者个人用品等等暂时进口货物、物品。这些货物、物品的暂时进口,我国海关另有单项法规、规章给予明确的规定。

  3.ATA单证册制度

  (1)ATA单证册的含义《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是指世界海关组织通过的《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和《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以下简称《ATA公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ATA是由法语AdmissionTemporaire(暂准进口)和英语Temporary Admission((暂准进口)的第一个字母的组合,表示“暂准进口”。

  《ATA单证册》(《A.T.A.CARNET》)就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从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来看,其确切含义是用于暂时免税进出口货物的文件。

  (2)ATA单证册的格式一份《ATA单证册》由若干页ATA单证组成,单证的具体数目依其经过的国家数目而定。一般由以下8页组成:一页绿色封面单证、一页黄色出口单证、一页白色进口单证、一页白色复出口单证、两页蓝色过境单证、一页黄色复进口单证、一页绿色封底。

  《ATA单证册》必须用英语或法语,如果需要的话,也可以同时用第三种语言印刷。我国的《ATA单证册》就是用英文和中文印刷的。

  (3)ATA单证册系统《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和《ATA公约》建立了一种为各成员国海关、货物所有人、有关团体共同遵守的简单、有效的系统, 以此来简化货物临时进出各成员国的各种进出境手续,为货物的暂时进出口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ATA单证册系统之所以能够起到最大限度简化货物临时进出口的各种烦琐手续,是因为实施了以下两个措施:①使用了《ATA单证册》。《ATA单证册》是国际统一通用的海关申报单证,如某国商人要将一批展览品运送到另一个国家去参加展览会,该商人只需在本国申领一份《ATA单证册》,就可以持证向本国海关申报暂时出口,无须填制报关单;该商人持该份单证册向进口国海关申报暂时进口,亦无须填制报关单,甚至无须办理海关担保手续,也不必缴纳保证金;当展览会结束,展览品复运出口时,也可持该份单证册申报出境;展览晶返回本国,该商人仍持该份单证册向本国海关申报。甚至当展览品在其他第三国临时过境时,其一进一出也不必向第三国海关另外填制报关单,办理担保等。

  因此,《ATA单证册》实际上是暂时进出口货物在各缔约国(地区)之间自由通行的通行证。

  ②建立了国际担保连环系统。这种担保连环系统是由各国担保协会,一般是各国指定商会组成,并由国际商会国际局(1BCC)进行统一管理,通常被称为“ATA/IBCC担保连环系统”。ATA/IBC C担保连环系统的担保协会成员,作为对各成员国海关的担保人,担保的标的是在《ATA单证册》项下的货物可能支付的进口关税和其他各税。公约的各缔约方都I有一个担保协会,称为国家担保协会,一般担保协会也是出证协会,负责签发本国的《ATA单证册》。该担保协会必须得到该国海关的批准,也要得到国际商会国际局的批准,才能成为ATA/IBCC担保连环系统的成员。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担保协会和出证协会。

  ATA单证册和A丁NIBCC担保连环系统的结合,就形成了ATA单证册系统。

  (4)ATA单证册的使用 日①ATA单证册的正常使用过程:持证人向出证协会提出申请,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并召按出证协会的规定提供担保。出证协会审核后签发《ATA单证册》;持证人凭《ATA单证日册》将货物在出口国暂时出口,又暂时进口到进口国,进口国海关经查验签章放行;货物完日成暂时进口的特定使用目的后,从进口国复运出口,又复运进口到原出口国;持证人将使用过的,经各海关签注的《ATA单证册》交还给原出证协会。 《ATA单证册》的整个使用过程到此结束。

  ②ATA单证册未正常使用:未正常使用一般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口,产生了暂时进口国海关对货物征税的问题;二是《ATA单证册》持证人未遵守暂时进口国海关有关规定,产生了暂时进口国海关对持证人罚款的问题。在这两种情况下,暂时进口国海关可以向本国担保协会提出索赔;暂时进口国担保协会代持证人垫付税款、罚款等款项后,可以向暂时出口国担保协会进行追偿;暂时出口国担保协会垫付款项后,可以向持证人追偿,持证人偿付款项后,《ATA单证册》的整个使用过程到此结束。如果一个国家的出证协会和担保协会是两个不同的单位,则暂时进口国担保协会先向暂时出口国担保协会追偿,担保协会再向该国出证协会追偿。如果持证人拒绝偿付款项,则担保协会或出证协会可要求持证人的担保银行或保险公司偿付款项。如果后者也拒付,则采取法律行动。

  (二)特征暂准进出口货物有以下特征:

  1.有条件暂时免予缴纳税费暂准进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境时,不必缴纳进出口税费。

  但这是有条件的暂时免予缴纳,一般来说,条件就是:进口收货人或出口发货人向海关保证,暂时进出口的货物只用于海关法规、规章认可的特定使用目的,,并且在规定的期限之内,除因使用中正常的损耗外按原状将货物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一旦进口收货人或出口发货人改变了特定的使用目忆或超过了规定的期限仍未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或非正常地改变了货物的形状,海关即对货物补征进出口税费,并且视进出口人是否违反海关法规、规章,可能对进出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海关对暂准进出口货物的保全措施主要是要求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进出口人向海关提供担佩支付至少与进出口税费相等的保证金。

  暂准进出口货物如果是适用ATA单证册制度的,则按照ATA/IBCC担保连环系统的规则办理有关手续。

  2.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暂准进出口货物不是实际进出口的货物,因而当海关放行后,不能在一国关境内或关境外自由流通。因此,一国的贸易管制措施就不适用于这些货物。《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

  和《京都公约》中对暂准进出口货物都有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的规定。我国海关对暂准进出口货物同样规定,只要按照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法规、规章办理进出境手免可以免予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但是,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关的法规中所规定的豁免进出口许可证件,是特指经济性质的许可证件,而不包括一国为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所实施的进出境管制制度。对这些方面的进出境限制,仍按各国的有关进出境法律、法规办理,即应该凭进出境许可证件进出境的,仍然应当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

  3.特定的进出境目的一国海关允许货物进境、出境而不征收税费,不要求提交许可证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货物是为了某一特定的目的进出一国关境。这一特定目的一定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并且是有利于该国的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比如展览品的暂时进出境,特别是国际性的博览会、经济、文化展览会、艺术节、国际会议等,这些国际交流活动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的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再比如合作拍摄电影、拍摄新闻记录片等需要带进一国的专业器材等。

  4.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为了特定的目的进出境,一旦达到目的,货物即应当运离这个国家或返运回国。因此,在各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的管理规定中,都根据不同的货物暂时进出境目的,规定不同的暂时进出境期限,规定必须按货物原状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

  我国海关法规定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可以申请延期。海关另有具体的法规、规章对展览品、集装箱箱体、出料加工货物,以及其他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时间做出了规定。

  按货物原状复运进出境是暂时进出口货物的一个主要特征。

  这一特征不但指明了这类货物只能使用于特定的进出境目的,将其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严格地区分开来,而且货物的进出口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即一旦未按货物原状复运进出境,其性质就发生了变化。海关可以按照规定对货物采取追缴税款,要求提交许可证件、罚款等措施。

  5.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对暂准进出口货物,尽管有在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的严格限制,但无论在国际公约中,还是在我国海关的法规、规章中,都规定这些货物可以在法规、规章允许,并经海关批准的情况下,改变货物“特定进出境目的”,转变性质成为一般进出口货物、保税加工货物或特定减免税货物。比如展览品在展览会结束后,有人购买,只要购买者在展览品规定的暂时进口期限内,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缴纳关税,该展览品转变成为一般进出口货物。如果购买者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并且办妥了减免税证明,提交了有关许可证件,该展览品就转变成为特定减免税货物。

  海关对暂准进出口货物都有后续监管要求,因此,所有的暂准进出口货物都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由货物的进出口人根据货物不同的情况向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三)范围暂准进出口货物种类繁多,申请暂时进出口的原因各异,并且可以暂缓纳税,免予提交许可证件,因此这类货物一直是各国海关监管的难点和重点。

  各国海关对暂准进出口货物也都有各自的监管制度,海关手续, 比如单证、担保等也各不相同。为了协调各国海关的规定,简化手续,便利进出口通关,世界海关组织及其前身海关合作理事会从1954年至1972年签订了12个有关各种货物暂时进出口的国际公约和《ATA公约》。1990年,世界海关组织将上述13个国际公约修改合并后通过了《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将国际上通行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分为12大类。我国加入了《ATA公约》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这意味着我国对进口展览晶的监管通过海关对进口展览晶的监管办法与国际上对展览品的监管保持一致了。至于其他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我国目前仍然按照我国海关有关对这类货物的监管规定实行监管。

  以下是有关暂准进出口的展览品、修理物品、集装箱箱体、暂时进出口货物等4大类货物,以及A1rA单证册在我国的适用范围:

  1.进出口展览晶

  (1)进口展览晶主要包括: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供展览晶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以下物品虽然不是展览品,但是与展出活动有关的,也可以免税:代表展品的小件样品、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但必须符合以下4个条件:①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中免费分送给观众或消费的;②单价明显很小只作广告样品的;③无商业价值,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④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然不是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但确实是在展出活动中消耗掉的。

  以下与展出活动有关的物品也可以有条件地免税:①为展出的机器或器具进行操作示范,并在示范过程中被消耗或损坏的物料;②展出者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台而进口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壁纸;③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出中免费散发的与展出活动有关的宣传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表、广告招贴、广告日历、未装框照片等;④供各种国际会议使用或与其有关的档案、记录、表格及其他文件。

  以上物品未使用完的应当复运出境,否则应当缴纳关税。

  以下货物虽然在展览活动中使用,但不是展览品:①展览会期间出售的小卖品,应当归入一般进出口货物范围之内;②展览会期间使用的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燃料,虽然不是按一般进出口货物管理,但海关对这些商品一律征收关税。其中属于参展商随身携带进境的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则按进境旅客携带物品的有关规定管理。

  (2)出口展览晶主要包括国内单位赴国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外国博览会、展览会而运出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及其他公用物品。与展览活动有关的小卖晶、展卖品,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应当提交许可证。

  (3)展览晶的暂时进出境规定期限进口展览品的暂时进境规定期限是6个月,即自展览晶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如果需要延长复运出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出口展览晶的暂时出境规定期限,根据海关关于暂时进出口规定期限办理,即自展览晶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进境。如果需要延长复运进境的期限,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2.进出境修理物品

  (1)进出境修理物品适用的范围,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运出境或运进境进行维护修理后复运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海关将其作为暂时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修理物品分为原进口产品运出境修理和原我国出口产品运进境修理两类。原进口产品运出境修理类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原进口产品在保修期内运出境修理;二是原进口产品在保修期外运出境修理。

  (2)修理物品的暂时进出境规定期限修理物品根据海关关于暂时进出口规定期限办理,即自修理物品运出境或运进境之日起 6个月内复运进出境。如果需要延长复运进出境的期限,经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3.进出境集装箱箱体

  (1)进出境集装箱箱体的适用范围集装箱箱体既是一种运输设备,又是一种货物。当货物用集装箱装载进出口时,集装箱箱体就作为一种运输设备;当一企业购买进口或销售出口集装箱时,集装箱箱体又与普通的进出口货物一样了。集装箱箱体在同一时间里可能既是运输设备,又是进出口货物。

  这时,购买进口或销售出口的集装箱同时装载着进出口货物进出境。

  集装箱箱体作为货物进出口是一次性的,而在通常情况下,是作为运输设备暂时进出境的。

  (2)集装箱箱体暂时进出境规定期限根据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监管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暂时进境的集装箱应当在3个月内复运出境。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到期仍不能复运出境的,即转为一般进出口货物,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4.暂时进出口货物

  (1)暂时进出口货物的适用范围根据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暂时进口货物主要有以下3大类:①为拍摄电影、录像、图片、幻灯片而运进境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像带、车辆、服装、道具等;②为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境的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③为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而运进境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根据海关对其他允许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口的规定,以下货物也属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范围:①驻华商业机构进口并将复运出口的陈列样品;②外国常驻机构暂时进出口的公用物品;③暂时进出口的货样、广告晶;④租赁期不满一年的租赁贸易进出口货物属于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性质,但根据海关填制报关单的规范,租赁期不满一年的货物在实际操作上专门归一类。

  (2)暂时进出口货物的规定期限根据海关法、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暂时进出口货物应当在6日个月内复运出进境。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复运出进境的,应当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期最长一般不超过6个月。

  5.ATA单证册

  (1)ATA单证册在我国的适用范围我国于1993年加入《ATA公约》及与其相关的《展览会、交易会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和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因此,在我国,使用《ATA单证册》的范围仅限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项下的货物。除此以外的货物,我国海关不接受持(ATA单证册》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

  (2)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缔约方的出证协会不应签发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超过1年的ATA单证册。因此,ATA单证册的有效期最长是1年。但我国海关只接受展览品及相关货物使用ATA单证册申报进出口,因此,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出口期限为自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

  如有特殊情况超过1年的,需经海关总署批准。

  (四)报关要点

  1.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暂时进出境原因各异,了解清楚原因是报关顺利通过的关键;

  2.进出口报关时应当向海关收取必要的证明单证,以备复运进出境报关之用;

  3.暂准进出口货物豁免许可证件,但不免除涉及社会安全、环境保护方面的许可证件;

  4.修理物品复运进境申报时应当同时申报修理费和料件费;5.暂准进出口货物规定的期限各有不同,应当在规定的暂时进出口期限内办理货物的复运进出境,以及核销结关手续。

  二、程序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主要适用于进出境阶段和后续阶段。

  进出境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办理货物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申报手续。后续阶段的主要工作是货物复运进出境后办理核销结关手续,或者特定的进出境目的改变以后,按货物实际用途补办进出口申报、纳税或者减免税手续。

  展览晶的报关程序还适用于前期阶段,主要工作是向海关办理举办展览会的报批备案手续。

  以下分别介绍进出口展览晶、进出境修理物品、集装箱箱体、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一)进出口展览品

  1.在境内举办展览会的报批备案手续在我国境内举办各类展览会,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向各级主管部门报批。在展览会举办以前,将举办展览会批准文件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览会主管海关办理展览会备案手续,由海关给予登记。

  2.展览品进境申报

  (1)申报:展览晶进口申报手续应当在展出地海关办理。从非展出地海关进口的,应当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将展览品在海关监管下从进境口岸转运至展览会举办地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展览品清单、提货单、发票、装箱单等。展览晶中涉及检验检疫、知识产权等管制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担保。有关担保的内容参见本章第八节“海关事务担保”。

  (2)查验:海关一般在展览会举办地对展览品开箱查验。展览品开箱前,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海关。海关查验时,展览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开拆、重封货物包装等。

  展览会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制品及其他需要审查的物品,还要经过海关的审查,才能展出或使用。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印刷晶、音像制品,不得展出,由海关没收、退运出境或责令更改后使用。

  3.展览晶出境申报

  (1)申报:展览晶出口申报手续应当在出境地海关办理。在境外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外展览会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关单、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等单证。

  展览晶属于应当缴纳出口关税的,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属于核用品、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商品的,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展览品中的小卖品、展卖品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还应当提交出口许可证。

  (2)查验:海关对出境展览品一般不实施开箱查验,仅核对展览品清单。(如确需查验的,一般结合展览品装箱时进行)查验完毕,海关留存一份清单,另一份封入关封交还给展览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办理展览品复运进境申报手续。

  4.《ATA单证册》项下展览晶进出境申报

  (1)进口展览品申报进出口展览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口展览品时,先在海关核准的出证协会中国国际商会以及其他商会,将《ATA单证册》上的内容预录入进境地海关与商会联网的ATA单证册电子核销系统。然后向展览会主管海关提交纸质《ATA单证册》、提货单等单证。

  海关在白色进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白色进口单证正联,存根联随《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2)出口展览品申报展览品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出口展览品时, 向出境地海:关提交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纸质《ATA单证册》、装货单等单证。海关在绿色封面单证和黄色出口单证上签注,并留存黄色出口单证正联,存根联随:《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3)过境申报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将货物通过我国转运至第三国参加展览会的,不必填制过境货物报关单。

  海关在两份蓝色过境单证上分别签注后,留存蓝色过境单证正联,存根联随《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展览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4)担保和许可证件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展览品,不需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也不需提供税款的担保。但如果进出口展览晶及相关货物受公共道德、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动植物检疫、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限制的,展览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5)《ATA单证册》申报文字我国海关接受中文或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的申报。用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海关可要求提供中文译本。用其他文字填写的《ATA单证册》,则必须随附忠实原文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5.进出口展览品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进口展览晶和出口展览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后,海关分别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展览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以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结关手续。

  展览品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出国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在延长期内办理复运进出境手续。

  (2)转为正式进出口进口展览晶或小卖品在展览期间被人购买的,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其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出口展览品在境外参加展览会后被销售的,由海关核对展览晶清单后要求企业补办有关正式出口手续。

  (3)展览晶放弃或赠送展览会结束后,进口展览晶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放弃给海关的,由海关变卖后将款项上缴国库。有单位接受放弃展览品的,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

  展览晶的所有人决定将展览品赠送的,受赠人应当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根据进口礼品的规定办理。

  (4)展览晶毁坏、丢失、被窃展览晶因毁坏、丢失、被窃而不能复运出境的,展览会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告。对于毁坏的展览品,海关根据毁坏程度估价征税;对于丢失或被窃的展览晶,海关按照进口同类货物征收关税。

  展览品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丢失的,海关根据受损情况,减征或免征税。

  (5)《ATA单证册》项下展览品的核销结关持证人在规定期限内将进口展览晶和出口展览品复运进出境,海关在白色复进口单证和黄色复出口单证上分别签注,留存单证正联,存根联随《ATA单证册}其他各联退持证人,正式核销结关。

  持证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展览品复运进出境的,我国海关向担保协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

  (二)进出境修理物品

  1.进出境申报

  (1)原出口货物进境申报运进境维修的我国原出口货物,由原出口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境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维修合同或协议、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并向海关提供担保。海关经过查验,确实是我国原出口货物的,收取保证金后放行入境。

  (2)原进口货物出境申报原进口货物需要运出境维修的,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产品仍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一是产品已经过了合同规定的保修期。

  在保修期内的产品运出境维修,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保修协议、售后服务合同、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

  在保修期外的产品运出境维修,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维修合同或协议、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发票等。

  海关经过查验,确定是原进口货物的,对其中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或应征收出口关税的,收取保证金后放行出境。

  2.复运进出境申报

  (1)原出口货物复运出境申报原出口货物、物品在境内维修完毕后,在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境期限内复运出境,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进境维修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

  海关经过查验,确定为入境修理的原出口货物的,予以放行出境。

  (2)原进口货物复运进境申报原进口货物、物品在境外维修完毕后,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暂时出境期限内复运进境。

  保修期内的产品复运进境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维修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

  海关经查验确认定为出境修理的原进口货物的,予以放行入境。

  保修期外的产品复运进境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维修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时应当申报产品的修理费和材料费。海关经查验确认为出境修理的原进口货物,并对修理费和材料费进行审核后,以修理费和材料费以及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有关费用估定完税价格征收关税、海关代征税。

  3.进出境修理物品核销结关原出口货物进境修理后复运出境,原进口货物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境以后,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持海关签注的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修理物品的核销结关手续。

  海关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将保证函销案,结束对修理物品的监管。

  (三)进出境集装箱箱体

  1.集装箱进境申报

  (1)集装箱箱体暂时(租借)进境申报暂时进境的外国集装箱箱体,包括向国外租借暂时进境的,一般是装载着货物一起由船舶、飞机载运进境的,也有可能是空箱体单独被载运进境。无论是装货箱还是空箱体,集装箱进口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都应当单独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进境,并提供担保保证在3个月内复运出境。海关对集装箱箱体,特别是空箱箱体进行查验后准予进境来源考-试-大网。

  (2)集装箱箱体进口申报从国外购买集装箱进口,一般也是装载着货物一起进境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分别填制进口报关单申报集装箱箱体、所载的货物进口,缴纳关税和海关代征税。

  有些集装箱是进口货物的自备箱,即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既购买了货物,也购买了装货的集装箱,或国外发货人将集装箱作为包装箱,与货物一起卖给收货人。这时,集装箱箱体也应当与货物分开报关、纳税进口。

  (3)进口集装箱的注册登记购买进口的和国内生产的集装箱投入国际运输时,集装箱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海关在集装箱适当部位刷贴“中国海关”标志,再次进出口时,可凭以免办有关手续。

  2.集装箱出境申报

  (1)集装箱复运出境申报暂时进境的集装箱箱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一般也是装载着货物一起出境的,集装箱进口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单独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出境。

  (2)集装箱不能复运出境的暂时进境的集装箱箱体应当在3个月内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可以向海关申请延期。累计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能复运出境的,集装箱进口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3.集装箱箱体的核销结关集装箱箱体复运出境后,或者向海关补办申报、纳税手续后,集装箱进口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持经海关签注的报关单,或税款缴款书,向海关办理集装箱箱体的担保销案、核销结关手续。

  (四)暂时进出口货物

  1.进出境申报

  (1)暂时进口货物进境申报暂时进口货物进境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主管部门允许货物为特定目的而暂时进口的批准文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及货运单据等,申报货物暂时进口。

  暂时进口货物不必提交进口货物配额、许可证,但对国家规定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或者为公共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实施管制措施的,仍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件。

  (2)提供担保暂时进口货物进境时免缴关税,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海关提供担保,缴纳相当于税费总额的保证金。有关担保手续,按照本章第八节“海关事务担保”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配合查验对海关决定要查验的,报关员还要陪同海关查验。为了保证暂时进口货物按原状复运出境,海关在必要时还要对货物拍照留档,或者加贴标志。

  海关结束查验,收取保证金后放行货物。收货人凭海关加盖“放行章”的提货凭证提取货物。

  (4)暂时出口货物出境申报短期租赁或租借给国外的货物、货样、广告品等暂时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出口货物报关单、货运和商业单据等,向海关办理暂时出境申报手续。出口货样如果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每批货物价值在人民币3万元及以下的,不需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但重水、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核出口、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条例管辖的商品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管辖的商品对外提供货样,按正常出口提交有关许可证件。

  2.复运进出境核销结关

  (1)复运进出境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境以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即可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销结关手续。海关经审核,退还保证金,或办理其他保证函销案手续。

  (2)转为正式进口暂时进口货物因特殊情况;改变特定的暂时进口目的转为正式进口,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许可证件,办理货物正式进口的报关纳税手续。

  (3)超过规定期限申请延期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暂时进出境期限是6个月,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复运进出境,应当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经海关批准允许延期的,在延长期内由海关按照货物的使用时间征收进口关税,即自货物暂时进口的第七个月起至延长期结束止,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及海关代征税。

  (4)放弃暂时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在境内完成暂时进口的特定目的后,如货物所有人不准备将货物复运出境的,可以向海关声明将货物放弃,由海关变卖上缴国库。

  (5)核销结关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进出境,或者转为正式进口、放弃货物以后,货物的收发货人应当 持经海关签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销结关手续。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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