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考试辅导笔记:其他进出境货物
来源:优易学  2011-12-4 14:06:1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一、过境、转运、通运货物

  (一)过境货物

  1.过境货物的定义过境货物是指从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过境货物的范围

  (1)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或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2)对于同我国未签有上述协定国家的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经贸、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

  (3)下列货物禁止过境:①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②各种武器、弹药、爆炸晶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③各种烈性毒药、麻醉晶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④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3.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的定义及承运条件

  (1)过境货物的经营人、承运人的定义:①我国办理过境运输的全程经营人需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有关企业;②承担过境货物在中国境内运输的承运人,应是经国家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过境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并应承担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义务。

  (2)过境货物的承运条件:①装载过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应当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条件或装置。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过境货物及其装载装置进行加封;②运输部门和经营人应当负责保护海关封志的完整,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③经营人应当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海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4.过境货物的监管目的及报关手续

  (1)过境货物的监管目的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境货物在我国境内运输过程中滞留在国内,或将我国货物混入过境货物随运出境,防止禁止过境货物从我国过境。因此过境货物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过境货物的通关手续。

  (2)过境货物的报关手续①过境货物进境报关手续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递交《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相关单证,办理过境手续;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进境地海关在提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的戳记,并将《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提运单一并交经营人或报关企业;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上述单证完整及时地交出境地海关验核。

  ②过境货物复出境手续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或报关企业应当及时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递交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其他单证;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和货物无误后,由海关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的监管下出境。

  5.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特殊规定

  (1)过境货物逾期未报或未出境的处理①海关对过境货物逾期未报的处理方法: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海关法》的规定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变卖后的货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②过境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进境后,因特殊原因,在海关规定的6个月之内不能出境的,应向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同意后,可延期3个月。如无特殊情况经延期后仍不能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海关按《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以罚款。

  (2)过境货物境内暂存和运输的规定①过境货物进境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②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③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

  (3)其他管理规定①民用爆炸品、医用麻醉品等的过境运输,应经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过境。

  ②有伪报货名和国别,借以运输我国禁止过境的货物以及其他违反我国法令的情事,货物将被海关依法扣留处理。但一般情况下,经查核有关货运单据,证实确是过境货物,可酌情从宽处理,即:可被准予续运或放行出境。

  ③海关在对过境货物监管过程中,除发现有违法或者可疑情事外,一般仅做外形查验后,予以放行。海关在查验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④过境货物在境内发生灭失和短少时(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经营人应当负责向出境地海关补办进口纳税手续。

  (二)转运货物

  1.转运货物的定义转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我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2.转运货物与过境货物的区别

  (1)过境货物需通过陆路运输运往境外,而转运货物则不需通过陆路运输运往境外。

  (2)转运货物需在海关设立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

  3.转运货物的条件进境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办理转运手续:

  (1)持有转运或联运提货单的;

  (2)进口载货清单上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3)持有普通提货单,但在起卸前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4)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5)因特殊原因申请转运,经海关批准的。

  4.转运货物的报关手续及报关规则

  (1)转运货物的报关手续①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承运人应当在《进口载货清单》上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并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②申报经海关同意后,在海关指定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③在规定时间内运送出境。

  (2)转运货物的报关程序①海关对转运货物实施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货物在口岸换装过程中混卸进口或混装出口,因此,转运货物的承运人就有保证货物运往境外与接受海关全程监管的义务;②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换包装或进行加工;③转运货物必须在3个月之内办理海关有关手续并转运出境,否则海关将按规定提取变卖。

  口岸海关对转运的外国货物有权进行开箱查验,但是如果没有发现有违法或可疑情事,一般仅对转运货物做外形查验。

  (三)通运货物

  1.通运货物的定义通运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由船舶、航空器载运进境并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的货物。

  2.通运货物与过境货物、转运货物的区别

  (1)通运货物与过境货物的区别通运货物与过境货物的区别在于通运货物是由原船舶或航空器运往境外,而过境货物必须通过陆路运输运往境外。

  (2)通运货物与转运货物的区别通运货物与转运货物的区别在于通运货物是由原船舶或航空器运输,而转运货物则换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境外。

  3.通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1)运输工具进境时,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应凭注明通运货物名称和数量的《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机使用的《进口载货舱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2)进境地海关在接受申报后,在运输工具抵、离境时对申报的货物予以核查,并监管货物实际离境。运输工具因装卸货物需搬运或倒装货物时,应向海关申请并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

  二、快件货物

  (一)快件货物的概述

  1.进出境快件的含义进出境快件是指快件营运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2.快件货物的分类按照《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规定,快件货物可以分为以下4类:

  (1)A类快件货物,是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予以免税的无商业价值的文件、资料、单证、票据。

  (2)B类快件货物,是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内予以免税的物品。它包括:①进口关税税额不足10元人民币的一票货物;②《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规定限值和免税范围内的个人自用物品;③《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规定可以免税和免除其他监管条件,且价值在人民币400元以内的货样、广告品。

  (3)C类快件货物,是指超过海关现行法规规定限值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应税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进出口的商品、配额管理商品不包括在内。

  (4)D类快件货物,是指前3类以外的货物,又称普货快件。

  3.快件货物中下列物品海关分别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1)个人自用物品;

  (2)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及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3)联合国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4.快件运营人的备案审批运营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报关登记备案手续,应当事先取得代理报关资格,并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申请书、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准许开办进出境快件营运业务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章程;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 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专用监管仓库图纸;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由所在地海关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报海关总署审核批准。

  营运人所在地海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并转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自收到营运人所在地海关转报文件之日起的60日内应做出批复决定。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营运人凭海关总署所发批准文件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所在地海关办完登记备案手续后核发《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运营人须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且其专职报关员取得报关员证件后,方可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运营人自获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开展业务的,《进出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即自动失效。

  (二)快件货物的报关程序

  1.进口快件报关程序

  (1)A、B类快件的报关程序①快件运营企业用快件EDI通关申报系统录入《快件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②进境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并发送放行电子回执;③快件运营企业收到放行电子回执后,打印电子放行通知书,凭以提货。如海关决定查验的,则由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

  (2)C、D类快件货物的报关程序①快件运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用快件EDI通关申报系统录入《快件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②进境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并发送放行电子回执;③快件运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收到电子放行信息后,向海关递交《快件货物报关单》、发票、运单等书面单证;④海关审核无误后,在运单上加盖海关货物放行章,快件运营企业或报关代理公司凭运单提货。

  2.出口快件报关程序及时效

  (1)A、B类出口快件的报关程序①快件运营企业用快件EDI通关申报系统录入《快件货物报关单》,其中在运单栏内填报总运单号并加附三免清单,向海关申报;②出境地海关收到电子报关数据后进行电子审核,并发送放行电子回执;③快件运营企业收到放行电子回执后,打印电子放行通知书,凭以装货。如海关决定查验的,则由海关查验部门办理查验手续。A、B类快件货物又称三免快件货物,即免税、免证、免统计货物。

  (2)C、D类出口快件的报关程序C、D类出口快件报关程序类同于A、B类出口快件报关程序,它们的区别在于:

  ①A、B类出口快件报关的运单栏内填报的是总运单号,而C、D类则必须填报具体的运单号。

  ②A、B类出口快件报关可以凭总运单号合并申报,而C、D类则必须逐票按具体运单号申报。

  3,快件货物的申报时效

  (1)进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入境后24小时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2)出境的快件,应当在运输工具离境前4小时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三、无代价抵偿货物

  (一)无代价抵偿货物的定义

  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或免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有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境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二)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基本特征

  1.无代价抵偿货物是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进口货物买卖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我方根据货物的事实状态向货物供应商请求偿付,而供货商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及国际惯例进行赔偿的一种行为;如果违反了有关进口管理规定而索赔进口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货物办理来源考试大网。

  2.海关对原申报进口的货物已经放行被抵偿货物的原有货物已经办理了海关的相关手续,并已经按规定缴纳了关税或者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经海关放行之后,发现了损害而索赔进口。

  3.抵偿货物是对损坏部分进行赔偿根据国际惯例,除合同另有规定除外,抵偿一般只限于在成交商品所发生的直接损失方面(仅指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方面的问题)

  以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方面。对于所发生的间接损失(如因设备损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一般不能包括在抵偿范围之内。

  (三)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

  1.对于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

  (1)该类型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款缴纳凭证、索赔协议和商检证书向海关申报。

  (2)申报后海关按有关规定验凭以上单证外,还应凭相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3)如果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不向海关报明货物已退运出口或虽已报明货物已退运出口,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出口证明,则海关应按一般贸易货物办理有关通关手续。

  2.对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对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与不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一致,但以下两点情况应引起注意:

  (1)如与原进口的货物在品名、数量、价值及贸易性质等方面完全一致的,可以在原进口货物已经退运出口的条件下,免领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放行;

  (2)如原进口货物未退运出境或无法提供相应单证说明原进口货物已经退运出境的,则应补办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征税放行。

  (四)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界限

  1.如原进口货物短少,而其短少部分已经征税或者原进口货物因质量原因已经退运出境或者已经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原征税款有未退还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进口。

  2.如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境外,又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则应当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对于机器、仪器及其零部件,如因残损或者品质不良,需进口同类货物来更换,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可以免税;

  (2)对于因残损或者品质不良,境外同意削价并补偿部分机器、仪器及其他货物,只要所补偿进口的货物与原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相同,价格也不超过削价金额的,所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但留于境内的货物视其残损程度,对其残留价值部分予以补税;

  (3)对于车辆、家用电器、办公室用机器和其他耐用消费品及其零部件的无代价抵偿货物也可以免税,但留于境内的货物视其残损程度,对其残留价值部分予以补税。

  (五)无代价抵偿的常见形式:

  1.补缺,即补足短少部分的货物;

  2.更换错发货物,即退运错发货物,换进应发货物;

  3.更换品质不良货物,即退运品质不良货物,换进质量合格的货物作为抵偿;

  4.贬值,即因品质不良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货物进行削价补偿;

  5.补偿差价,即对残损的部分进行补偿,由我方自行修理;

  6.修理方式,即因残损,原货物退运至境外由外方负责进行修理后再进口。

  (六)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

  在申报时应提供的单证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确认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涉及货物性质的有关鉴别材料、凭据必须齐全。他们主要有以下几种单证:

  1.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即被抵偿货物原先进口时向海关填报的进口报关单,它是鉴别该批货物是否为抵偿货物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反映被抵偿进口货物进口情况的原始材料。

  2.原税款缴纳凭证这是证明原先进口的货物已经缴纳税款的重要凭证。

  3.商检证明或买卖双方会签的有关抵偿记录商检证明书是由国家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收货单位或用货单位的检验申请,在复验残损货物后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而双方会签的相关记录是货物放行进口后,经境外来人与我方共同开箱检验或在指导安装、负责调试时发现的问题,而由双方现场的代表会签的记录。这两种凭证是鉴别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原因的必备条件。

  4.买卖双方签订的抵偿协议或备忘录抵偿协议或备忘录是买方向卖方提出偿还请求,卖方接受并以相当价值的货物进行赔偿或补偿的书面协议。

  5.若货物已经出口或交海关处理的,应递交海关签发出口报关单或处理货物的相关证明。

  四、溢卸或误卸、放弃货物和超期未报货物

  (一)溢卸或误卸货物

  1.溢卸、误卸货物的含义:进口溢卸货物是指未列入进口载货清单、运单的货物,或者多于进口载货清单、提单或运单所列数量的货物。但是在国际贸易管理中按进口合同列明的溢短装条款规定的溢短装比例内所多装进口的货物不包括在内,只有超出合同规定的溢短装条款的比例而多装的货物才属于进口溢卸货物。

  进口误卸货物,是指将指运境外港口、车站或境内其他港口、车站而在本港(站)卸下的货物。

  2.进口溢卸、误卸货物的报关手续

  (1)进口溢卸货物由原收货人接受的,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主管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关的溢卸货物证明。如属于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的,应提供有关的许可证件,海关验核后按规定征税放行货物。

  (2)对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应与短卸货物原收货人协商同意,并限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品种的货物。如非同一运输工具或不同航次之间以溢卸货物抵补短卸货物的,只限于同一运输公司、同一发货人、同一品种的进口货物。同时对上述两种情况都应填报进口货物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3)进口误卸货物,如属于应运往国外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将误卸货物退运国外时,经海关核实后可退运至境外;如属于运往国内其他口岸的误卸货物,可由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就地向进口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也可以经进口地海关同意按转关运输管理办法办理转运手续。

  (4)对进口溢卸、误卸货物,原收货人不接受或不办理退运手续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在国内进行销售,由购货单位向海关办理相应的进口手续。

  (5)进口溢卸、误卸货物,经海关审定确实的,由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出境手续;或者由该货物的收发货人, 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经载运该货物的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该货物的收发人申请,海关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办理退运出境或者申报进口手续。

  超出上述规定的期限,未向海关办理退运或者申报进口手续的,由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

  (6)溢卸、误卸货物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依法提取变卖处理,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二)进口放弃货物

  1.进口放弃货物的定义进口放弃货物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的货物。

  2.放弃货物的主要形式

  (1)其他贸易:无证到货放弃的,因对外付汇等原因需向海关申报进口。

  (2)料件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进口的不再用于加工成品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或进料加工料件。

  (3)成品放弃:适用于经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成品不再用于出口,主动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来料及进料加工成品。

  (4)海关处理货物:适用于海关变卖处理的超期未报货物、走私违规货物。

  3.进口放弃货物的处理原则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声明放弃;

  (2)除符合国家规定,并办理申报进口手续准予进口的外,由海关责令货物的收货人或其所有人、载运该货物进境的运输工具负责人退运出境;

  (3)无法退运的,由海关责令其在海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其他妥善处理,销毁和处理的费用由收货人承担。收货人无法确认的, 由相关运输工具负责人及承运人承担。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由海关依法变卖处理的放弃进口货物的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再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的,按比例支付。尚有余款的,上缴国库。

  (三)超期未报关货物

  1.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定义超期未报关货物是指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2.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处理

  (1)超过14日内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2)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②所得价款在优先拨付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后,按运输、装卸、储存、进口关税、进口环节代征税、滞报金的顺序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相关费用的,按照比例支付。

  ③进口超期未报关货物如属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易贬值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变卖处理。

  3.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变卖价款的处理规定

  (1)按照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 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多余价款不予发还。

  (2)申请人申请发还余款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 、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并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单证。

  (3)不符合进口货物收货人资格、不能证明其对进口货物享有权利的,申请不予受理。逾期无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还的,余款上缴国库。不能提交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所列“无证进口”的规定处理来源考试大网。

  4.其他超期未报关货物的处理保税货物、暂时进口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以及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超过规定的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 比照超期未报货物处理。

  上述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的,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的费用与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的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

  五、退运货物和退关货物

  (一)退运货物

  1.一般退运货物

  (1)退运进出口货物的定义退运进出口货物是指货物因质量不良或交货时间延误等原因,被国内外买方拒收退运或因错发、错运造成的溢装、漏卸而退运的货物。

  (2)退运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①退运进口报关手续: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境时,若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现场海关应凭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正本(海关留存复印件,正本退交企业)或国税局《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以及保险公司证明、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办理有关退运进口手续,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时,若出口未收汇,原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退运手续时,凭原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报关单退税联向进口地海关申报退运进口,应同时填制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若出口货物部分退运进口,海关在原出口报关单上应批注实际退运数量、金额后退回企业并留存复印件,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进境。

  原出口货物退运进口,经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款,但原出口时已经征收出口税的,原征出口税款不予退还。

  ②退运出口报关手续:因故退运出口的境外进口货物,原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境,并提供原货物进口时的进口报关单,以及保险公司、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等有关资料,经海关核实无误后,验放有关货物出境。

  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口时,经海关核实后可以免征出口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3)加工贸易项下的退运货物①加工贸易中退运货物的种类加工贸易中退运货物的种类主要有:一、‘进料料件退换;二、来料料件退换;三、进料料件复出;四、来料料件复出;五、进料边角料复出;六、来料边角料复出;七、加工设备退运;八、进料成品退换;九、来料成品退换。

  ②加工贸易中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若手册未核销的,进出口均按“进料/来料成品退换”申报,并提供相应的报关单证;若手册已核销,则加工贸易中退运货物按“暂时进出口”(代码2600)申报,备案号为空,在备注栏内注明手册编号,退运进口货物缴纳保证金,对进口属于监管证件管理的,海关应另加收相当于进口货值30%的风险担保金;待货物再次出境后,凭出口报关单及相关证明进行销保。

  “进料料件/成品退换”包括出口加工区企业料件/成品退换进出境、进出区,或在区内企业间退换:“进料料件复出”包括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境料件退运出境:“进料边角料复出,包括出口加工区企业边角料退运出境。

  2.直接退运货物

  (1)直接退运货物的定义直接退运货物是指进口货物进境后向海关申报,但由于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办理进口手续,经主管海关批准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货物。

  (2)直接退运货物的适用范围:

  ①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②货物进境后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前,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由收货人、发货人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批准手续: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发货人或运输部门书面证明的;发生贸易纠纷,未能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有效货权凭证的。

  经海关审核上述情况真实无讹且无走私违规嫌疑后,可予批准直接退运。

  ③已正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但海关尚未放行的货物,收货人请求退运的,可比照上述规定精神撤销原申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④需提交各类许可证件进口的货物,属无证到货的,除海关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外,不得办理直接退运。

  (3)直接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

  ①申请直接退运一般应在载运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填写《直接退运货物审批表》;

  ②直接退运要先办理出口,再申报进口;

  ③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进口报关单号”,进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出口报关单编号,进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均应注明海关审批件编号。属承运人的责任造成的错发、误卸,获批准退运的,可免填报关单;

  ④舱单数据由海关凭直接退运货物审批件进行人工核销。

  (二)退关货物

  1.退关货物的定义退关货物又称出口退关货物,它是指出口货物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后被海关放行,因故未能装上运输工具,发货单位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域不再出口的货物。

  2.出口退关货物的报关程序

  (1)对于出口退关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

  (2)经海关核准且撤消出口申报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3)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向海关申请退税;

  (4)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退关手续后,海关应对所有单证予以注销,并删除有关报关电子数据。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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