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海关在实施海关事务担保时,主要采用担保资金和担保函两种方式。
1、担保资金和担保函的使用
(1)担保资金的使用
①、保证金:(适用以下情形)
A、 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 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D、 暂时进出境的;
E、 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 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 对缉私、稽查缴获的货物执行风险较大的追补税款情事的;
H、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②、风险担保金:
A、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B、 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报关员
C、 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收取风险担保金;
D、 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E、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F、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G、 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H、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