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
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
①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
①总担保适用范围
总担保只限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因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16条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权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情事。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及合法银行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
③总担保的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