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7:28:1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小包、条包上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样。
    第三十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卷烟、雪茄烟调拨任务。
    第三十一条 严禁销售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第三十二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三十三条 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第六章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发放。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转关运输,按照国家有关海关转关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第七章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只能从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企业不得将其产品销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用机械的购进、出售、转让,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用机械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及烟用丝束。
    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销售。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责任编辑:张瑶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热门课程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