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7:27: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3、在产品国产化率达到80%及以上时,企业两年内再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中未列名零部件税率的40%计征进口关税;如《税则》上对其中的零件、部件设有单列税率,且低于上述税率的,按单列税率的60%计征进口关税。
    4、产品提前实现本规定确定的国产化率的,可提前享受相应的关税税率。
    5、企业引进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进口关税;企业自主开发产品所需进口的参考模型和模具,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50%计征进口关税。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的发动机、变速箱生产企业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实行以下关税税率:
    1、在产品国产化率达到60%及以上至80%时,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60%计征进口关税;
    2、在产品国产化率达到80%及以上时,进口的零件、部件,减按《税则》规定税率的30%计征进口关税; 

    第九条 享受本规定与国产化率挂钩级差关税税率的累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年。 

    第十条 在整车产品国产化率达不到40%,发动机、变速箱国产化率达不到60%时,按《税则》有关规定计征进口关税。 

    第十一条 要求享受本规定的企业,凭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目录及申报车型的成套散件价格明细表等材料向机械部提出申请,并向企业主管海关备案,由机械部、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核批准,具体审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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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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