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7:49:1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美国公司 
  1、罗地亚公司(RHODIA INC) 4% 
  2、其他美国公司 46.81% 
  (二)日本公司 42.86% 
  如果进口经营者未能提供进口原产地证明,且海关无法确定原产地的进口邻苯二酚,按有效执行的反倾销措施中的最高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12月2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2
  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美国

罗地亚公司(RHODIA INC) 4%
其他美国公司 46.81%

日本

所有日本公司 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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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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