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对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32号公告
2.邻苯二酚反倾销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 第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5月3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5年12月2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为邻苯二酚,归在税则号:2907291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
产品名称:邻苯二酚
英文名称:o-Dihydroxybenzene(Catechol, Pyrocatechol).
化学分子式:C6H6O2;
化学结构式:
物理及化学特征:常温下为固态,为无色单斜晶体,有毒,能升华,可燃,暴露在空气中易氧化为棕褐色。
主要用途:邻苯二酚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鞣酸,农药克百威、残杀威,医药黄连素、肾上腺素,香料香兰素、黄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