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对于由第三者独立创作出的相同的原创性布图设计(拓朴图),权利持有人不得行使其权利。
(三)关于未经权利持有人同意而使用的措施
(A)虽有第(一)款的规定,但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其立法中规定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有可能在非通常的情况下,对于第三者按商业惯例经过努力而未能取得权利持有人许可并不经其许可而进行第(一)款所述的任何行为,授予非独占许可(非自愿许可),而该机关认为授予非自愿许可对于维护其视为重大的国家利益是必要的;该非自愿许可仅供在该国领土上实施并应以第三者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公平的补偿费为条件。
(B)本条约的规定不应影响任何缔约方在适用其旨在保障自由竞争和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权利的法律方面采取措施的自由,包括按正规程序由其行政或者司法机关授予非自愿许可。
(C)授予本款(A)项或(B)项所述的非自愿许可应当经过司法核查。本款(A)项所述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时,该项所述的非自愿许可应予以撤销。
(四)善意获得侵权的集成电路的销售和供销
虽有第(一)款(A)(2)项的规定,但对于采用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拓朴图)的集成电路而进行的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如果进行或者指示进行该行为的人在获得该集成电路时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集成电路包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拓朴图),任何缔约方没有义务认为上述行为是非法行为。
(五)权利的用尽
虽有第(一)款(A)(2)项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可以认为,对由权利持有人或者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拓朴图)或者采用该布图设计(拓朴图)的集成电路,未经权利持有人的许可而进行该款所述的任何行为是合法行为。
第七条 实施、登记、公开
(一)要求实施的权能
在布图设计(拓朴图)在世界某地已单独地或作为某集成电路的组成部分进入普通商业实施以前,任何缔约方均有不保护该布图设计(拓朴图)的自由。
(二)要求登记的权能:公开
(A)布图设计(拓朴图)成为以正当方式向主管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的内容或者登记的内容以前,任何缔约方均有不保护该布图设计(拓朴图)的自由,对于登记申请,可以要求其附具该布图设计(拓朴图)的副本或图样,当该集成电路已商业实施时,可以要求其提交该集成电路的样品并附具确定该集成电路旨在执行的电子功能的定义材料;但是,申请人在其提交的材料足以确认该布图设计(拓朴图)时,可免交副本或图样中与该集成电路的制造方式有关的部分。
(B)需按本款(A)项提交申请的,任何缔约方均可要求该申请在自权利持有人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实施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拓朴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出。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日期起两年。
(C)可以规定按本款(A)项进行登记应支付费用。
第八条 保护的期限
保护期限至少应为8年。
第九条 大 会
(一)组成
(A)本联盟设立大会,由各缔约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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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