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植物保护的协定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32: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Pseudomonas Pisi                豌豆细菌性疫病

   Pseudomonas savastanoi          油橄榄肿瘤病

   Pseudomonas glycined            杨枝溃疡病

   Septoria musiiva                杨树斑点病

   Synchytrium endobioticum        马铃薯癌肿病

   Tilletia contraversa            小麦矮腥黑穗病

   Uromyces betae                  甜菜锈病

   Xanthomonas stewartii           玉米细菌性枯萎病

   Xanthomonas oryzae              水稻白叶枯病

   Xanthomonas oryzicola           水稻条斑病

   Anguillulina angusta            水稻茎线虫病

   Xanthomonas phaseoli            四季豆细菌性疫病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之间的贸易中,双方应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

  (四)缔约双方输出的所有植物和植物产品,必须附有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和国家授权的机关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和杂草证书。

  植物检疫证书将用出口国家文字和英文写成。

  (五)缔约双方保留对从对方进口或过境的种子、苗木和其它植物以及植物材料进行检疫的权力。

  (六)如在植物和植物材料中发现检疫性病虫害,则禁止这些植物和植物材料进口、过境或采取消毒和杀虫措施。

  (七)当缔约一方从缔约另一方进口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出口国家不应使用草秸、树叶和其它植物废料作包装材料。如果使用这些材料时,它们必须是以前未曾使用过的,必要时应进行消毒。

  用于运输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车辆,在装货前应把泥土及废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应进行消毒。

  (八)外交使团所赠送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也应按本协定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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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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