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马铃薯块茎蛾 Phthorimaea operculella Zell.
13.棉红铃虫 Pectinophora gossypiella Saunders.
14.黑森麦杆蝇 Phytophaga destructor Say(Ma-
yetiola destructor Say)
15.谷象 Calandra granaria L.
16.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
17.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Fabri-
cius)
18.甘薯象虫 Cylas formicarius (Fabricius)
19.毒 麦 Lolium temulentum L.
为防止两国新的危险病虫、杂草的传播,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及时补充检疫性病虫、杂草。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保证不将带有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经输出商品、旅客携带和国际邮包等途径传入对方领土。
为此,缔约双方对输出的种子、苗木、谷物、豆类、薯类、水果类、棉花、纤维和其他植物性物品应进行周密的检疫检查,并且由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证明不带有感染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输出品的包装材料可以使用苔藓、刨花、木屑或类似材料;避免使用藁杆、叶子和农林作物的其他组成部分包装输出品,如必须使用时,应采取彻底的检疫措施,并由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或无害处理单。输出的苗木、繁殖材料等不得带有土壤。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为防止从第三国把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传入本国或过境时传入对方领土,应各自制定条例,规定第三国植物性货物的输入或过境的检疫要求、运输工具所必须具备的检疫条件和处理办法。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