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和朝鲜政府关于植物检疫和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协定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32:0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12.马铃薯块茎蛾   Phthorimaea operculella Zell.

   13.棉红铃虫     Pectinophora gossypiella Saunders.

   14.黑森麦杆蝇    Phytophaga destructor Say(Ma-

               yetiola destructor Say)

   15.谷象       Calandra granaria L.

   16.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

   17.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Fabri-

               cius)

   18.甘薯象虫     Cylas formicarius (Fabricius)

   19.毒  麦     Lolium temulentum L. 

  为防止两国新的危险病虫、杂草的传播,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及时补充检疫性病虫、杂草。

  第 三 条

  缔约双方保证不将带有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经输出商品、旅客携带和国际邮包等途径传入对方领土。

  为此,缔约双方对输出的种子、苗木、谷物、豆类、薯类、水果类、棉花、纤维和其他植物性物品应进行周密的检疫检查,并且由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证明不带有感染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输出品的包装材料可以使用苔藓、刨花、木屑或类似材料;避免使用藁杆、叶子和农林作物的其他组成部分包装输出品,如必须使用时,应采取彻底的检疫措施,并由输出国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或无害处理单。输出的苗木、繁殖材料等不得带有土壤。

  第 四 条

  缔约双方为防止从第三国把本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植物检疫性病虫、杂草传入本国或过境时传入对方领土,应各自制定条例,规定第三国植物性货物的输入或过境的检疫要求、运输工具所必须具备的检疫条件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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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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