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 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2.《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3.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设立申请书》
4. 《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5.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标牌
附件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
海关编号:(..)中心B验字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验收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准予开展保税物流中心(B型)业务。
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印章)
年 月 日
(证书样式说明:框边外白底,框边红色,框内黄底黑字。证书外套为墨绿色封皮,证书名称为金字,尺寸37.65x25.8cm)
附件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海 关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海关编号:(..)中心B册字第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关申请设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验收合格,准予注册登记。此证书有效期为3年。
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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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