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流中心的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物流中心不得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中心。
第十五条 中心内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十六条 中心内企业不得在物流中心内开展下列业务:
(一)商业零售;
(二)生产和加工制造;
(三)维修、翻新和拆解;
(四)存储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以及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者健康、公共道德或者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享受保税政策的货物;?
(六)其他与物流中心无关的业务。
第十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及中心内企业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海关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海关监管规定。
第四章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监管
第十八条 海关采取联网监管、视频监控、实地核查等方式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九条 海关对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形成完整真实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主管海关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物流中心实施远程监管。
第二十一条《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向直属海关办理延期审查申请手续。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办理延期审查申请需提交以下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
(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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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