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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09年监狱劳教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告
来源:优易学  2011-3-25 11:31:37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5.笔试成绩查分:笔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对自己的成绩有疑问的,可于2009年6月9日17:00前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申请查分,查分结果于6月13日在网上予以公布。

  (二)资格复审及面试

  进入面试的人员,按该职位录用名额的3倍,在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折合后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面试)。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将符合条件的笔试人员一并纳入面试。面试人员名单确定后,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和各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考生。

  考生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信息表》一份(贴照片)、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明确了学位要求的职位)或户籍证明(明确了招收范围的职位)和复审单位要求的其它证书和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其中,下列特殊报考对象,还须具备以下手续:

  1.2009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的,须出具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就读院系及专业等情况的证明;

  2.新就业的企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未满参加本次招考的,须出具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3.公安部门、监狱劳教系统、国家安全部门、机要部门的人员,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事(干部)部门同意其报考的手续;

  4.未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须由工作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5.委培生、定向生须由原委培、定向单位出具同意报考的手续;

  6.国家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格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此出现的缺额,报经省人事厅、省司法厅同意后根据笔试成绩依次递补。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

  面试于2009年6月20日-22日进行。进入面试的人员,须另行缴纳面试考务费80元。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六、体检

  面试后,用人单位根据录用职位及名额,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低确定名次;笔试成绩相同的,先后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专业科目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名次)等额确定进入体检人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未达到录用名额3倍的职位,进入录用体检考察的人员,其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本次公招本系统其他达到比例的职位录用考察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标准执行。

  用人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省人事厅同意后可依次递补。

  七、考察和学历鉴定

  对体检合格者,由各用人单位按照报考条件组织进行考察和学历鉴定工作,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表现、工作实绩、是否遵纪守法及受过刑事处罚、是否参加邪教组织以及回避等方面。因考察和学历鉴定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经省人事厅同意后可依次递补。

  八、公示

  确定拟录用人员后,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拟录用职位、考试成绩、毕业院校(或原工作单位)、专业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期间接受社会举报,期限为7天。举报者应以真实姓名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调查线索。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或难以否定的,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九、录用审批及试用期

  (一)考试、体检、考察并经公示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报批录用手续。由用人单位初审,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和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审核,省司法厅复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已报考省内其它机关,因未获录用通知而报考本次公招的考生,在本次录用审批手续办理前被其它机关录用为公务员(以招考单位通知的时间为准)的,本人应主动终止参加本次考录,本次用人单位不予录用。

  被录用的人员持录用主管机关颁发的录用通知(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还须持就业报到证),按规定的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者,取消录用,并在三年内取消其再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该职位因此出现的缺额,经省人事厅同意后,可依次等额确定递补人员参加体检、考察,合格的,按规定录用。

  (二)新录用的公务员,须经统一组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不得报考其它机关;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三)新录用公务员在用人单位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调离。

  十、纪律与监督

  本次考录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人事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用人单位设立考录监督小组,并公布监督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本公告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用人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咨询。

  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咨询电话:(028)86674190

  四川省劳教局咨询电话:(028)87531971

  四川省司法警察训练总队咨询电话:(0838)3354931

  四川省委政法委监督电话:(028)86301685

  四川省人事厅监督电话:(028)86617972

  四川省司法厅监督电话:(028)86624130

  附件:2009年全省监狱劳教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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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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