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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半年北京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来源:优易学  2011-12-23 15:19:1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公考书店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体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    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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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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