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来源:优易学  2011-6-3 13:04:1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向拟任首席财务官原任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拟任首席财务官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首席财务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首席财务官的,应当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一)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 首席财务官职责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首席财务官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六条 首席财务官的聘任、解聘及其报酬事项,由保险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首席财务官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首席财务官。
  第十七条 首席财务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
  (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
  (四)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
  (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首席财务官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工作。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首席财务官就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应当注意问题等事项的汇报。
  第十九条 首席财务官在签署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文件之前,应当向保险公司负责精算、投资、风险管理等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书面征询意见。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席财务官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总经理或者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总经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的,首席财务官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有权拒绝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一)经营活动或者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的;
  (二)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
  (三)保险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侵犯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给保险公司经营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二十一条 首席财务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进行非法干预,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规定首席财务官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任命首席财务官,应当依照本办法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情况特殊需要指定临时首席财务官的,临时任职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保险公司任命临时首席财务官,应当在作出任职或者免职决定之日起1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临时首席财务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更换:
  (一)有本办法规定禁止担任首席财务官情形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行使首席财务官职责的。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首席财务官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一)没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首席财务官职责和权利的;
  (二)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首席财务官难以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的;
  (三)有证据证明首席财务官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违背《公司法》规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保险公司在首席财务官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经营管理活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危害的;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提示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首席财务官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保监会,并同时提交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
  第二十五条 首席财务官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后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履职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和总经理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首席财务官违反《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的任职资格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席财务官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8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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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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