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来源:优易学  2011-6-3 13:04:1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现将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会下列邮箱。
  邮箱地址:law@circ.gov.cn
  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以下简称首席财务官),是指保险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首席财务官是《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首席财务官职位。
  保险公司任命首席财务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首席财务官的任职资格;未经核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
  第四条 首席财务官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首席财务官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 首席财务官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担任首席财务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投资、精算等相关领域的合法专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审计系列的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会计、精算、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业的经营规律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七)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豁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以适当放宽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且在金融机构担任5年以上管理职务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或者有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首席财务官的其他情形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
  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论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首席财务官。
  第九条 保险公司任命首席财务官,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拟任命首席财务官的决议;
  (二)拟任首席财务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首席财务官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的证明;
  (六)离职时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由原任职单位作出的没有进行离任审计的说明,不能提交上述资料的,提交由拟任首席财务官就不能提交原因作出的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核准文件之后1个月以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首席财务官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审查任职申请材料;
  (二)对拟任首席财务官进行任职考察谈话;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任职考察谈话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首席财务官对保险业经营规律的认识,对拟任职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认识;
  (二)对与其职责相关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掌握情况;
  (三)对担任首席财务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考察或者提示的其他内容。
  任职考察谈话应当作成书面记录,由考察人和拟任首席财务官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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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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