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考点解读及练习试题:刑法
来源:优易学  2011-9-14 17:31:5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二、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四、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的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五、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是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 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请托人的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解读】

  这部分内容很简单,大家对照法条掌握这些新罪名的构成要件即可。要注意的是第388条之1增加的几个新的受贿罪。即,(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这些受贿罪并不是我们通常说的受贿罪,而是一种新型受贿罪。在这几个受贿罪中,这些人不能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共谋。如果双方进行了共谋,则这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普通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新增法规(重点掌握,可出选择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习题演练】

  1、从论理解释角度,下列哪项不是认定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A.客观违法性 B.主观有责性 C.行为人具有犯意 D.法益侵害性

  2、下列关于刑法上的行为对象与法益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特定的行为对象是所有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影响此罪与彼罪的划分

  B.特定的犯罪对象是许多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法益本身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C.法益与行为对象是对应关系,侵犯不同法益的犯罪的行为对象也不相同

  D.行为对象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侵害,而法益并非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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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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