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考点解读及练习试题:刑法
来源:优易学  2011-9-14 17:31:5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二、犯罪论体系

  (一)犯罪论体系的概念

  在当今世界,主要有三种犯罪论体系:一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亦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体系;二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行与犯意,然后讨论抗辩事由;三是前苏联等国采取的犯罪论体系,即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然后讨论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形态等问题的理论体系。

  犯罪论体系的核心内容时犯罪成立理论体系。我国刑法理论一般用犯罪构成来表述犯罪成立条件,即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由上可见,在我国的四要件体系中,犯罪构成等同于犯罪成立条件,但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构成要要件该当性只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

  (二)犯罪论体系的特征

  合理的犯罪论体系,必须具备体系性与实用性两个基本特征。本书采取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犯罪论体系(三阶层体系)。

  在该理论体系中,对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断,事由形式(外部)到实质(内部)、由抽象到具体、由定型到非定型、由客观到主观、由事实到价值的逐层递进判断。例如,在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时,不能先判断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故意与过失,而是必须先判断构成要件该当性,即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类型化的杀人行为或致人死亡的的行为,行为是否造成了死亡结果(死亡结果是否能够归属于行为)。倘若得出了否定结论,就不能认定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在具备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前提下,再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事由)。倘若得出肯定结论(即不存在违法性事由),则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故意与过失。在得出肯定结论的前提下,还应当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责任阻却事由。

  需要说明的是,本书虽然按照三阶层体系展开论述,但丝毫不会增加考生负担。一方面考试的具体范围(知识点)仍然与上一年相同;另一方面,有关犯罪论体系本身的问题不会作为考试内容。换言之,考生只需关注三阶层体系内的知识点,而不必关注三阶层体系本身。

  三、构成要件该当性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的的概念

  构成要件该当性,也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一致。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关系的事实判断,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或者说是用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基准进行的判断。在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的体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只是成立犯罪的条件之一,而不是成立犯罪的全部条件。

  在论及构成要件该当性的有无时,要区别理解三个概念:一是构成要件自身,二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三是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判断。 首先要解释、确定构成要件的意义,以此为指导形象,然后明确具体的构成事实的特性或特点,再判断二者是否相一致。

  一般来说,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是从众多的行为中,将值得作为犯罪给予特别处罚的类型性的法益侵害与威胁,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的东西。在此意义上说,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类型,是违法性的存在根据。表明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要素有:行为主体、行为、对象、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些要素便是构成要件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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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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