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考点解读及练习试题:司法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1-9-14 17:30:3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必考知识点及命题预测汇总

  一、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规定 (了解)

  针对当前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最为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二、律师的概念 (了解)

  我国《律师法》 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据此,我国律师具有以下特征:

  1.专业性。在我国,取得律师职务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要取得该证书,最主要的是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

  2.服务性。律师的天职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这种服务一般来说是有偿的。

  3.受托性。律师的业务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而不是基于权力。

  4.公正性。《律师法》第2条第2款规定:“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律师的业务范围 (掌握,可出选择题)

  律师业务是指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安慰。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从事律师业务的主体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并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2)律师承办业务,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3)律师承办业务的依据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4)律师从事的业务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的业务范围;(5)律师从事业务活动,既要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也要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6)律师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均受法律保护。

  《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以上律师业务根据实践中的做法归纳为11项:担任法律顾问、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刑事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申诉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法律咨询、代书。

  同时,根据《律师法》第29-31条的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律师是否参与诉讼活动,可以将律师业务分为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律师业务分类的基本方法。诉讼业务具体又分为刑事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代理三种)。此外,还有几种常见的分法:如依据律师业务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将其分为律师的一般业务和律师的涉外业务;根据律师业务发生的根据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有关机关指定的律师业务和当事人委托的业务;根据律师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必须取得其他资格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有资格限定的律师业务和无资格限定的律师业务;根据律师业务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可以将其分为财产权益方面的业务和非财产权益方面的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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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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