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考点解读及练习试题:司法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1-9-14 17:30:3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2)发问权。

  (3)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4)质证权。

  (5)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8.代为上诉的权利。

  9.代理申诉和控告权。《律师法》第28条第4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同时,《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律师法》第28条第3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

  10.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二)执业律师的义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律师在执业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为了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防止律师因变更执业机构而逃避责任情形的发生,《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无不得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第21条规定,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律师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40条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3.必须依法纳税。

  4.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5.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7.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8.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法》第38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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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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