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新增考点解读及练习试题:司法制度
来源:优易学  2011-9-14 17:30:3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四、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重点掌握,可出选择题)

  (一)执业了律师的权利

  执业律师的权利,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的规定,我国律师在职业中享有如下权利:

  1.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律师法》第33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此外,《刑事诉讼法》第96条还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查阅案卷权。《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此外,《民事诉讼法》第61条、《行政诉讼法》第30条都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按照规定查阅有关材料。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1)律师只能查阅自己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具体时间上,只能在被允许参加诉讼后;(2)律师查阅卷宗材料,可以摘抄、复制;(3)法院、检察院对律师阅卷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

  3.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行政诉讼法》第30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由此可见,调查取证既是律师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4.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

  5.拒绝辩护或代理权。律师在特定条件下,拥有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诉讼案件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权利。《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须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因为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关系,属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拒绝辩护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

  6.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7.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律师法》第36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审理中,律师享有广泛的权利。具体包括:

  (1)对法庭不当询问的拒绝回答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代理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均不得询问其姓名、年龄、籍贯、住址和职业等,否则律师有权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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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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