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只有选项I)不符合上述规定,故选D。
【提示】商品归类中品目归类时解题程序的误区:
其一,抓不准待归类商品的特征
通常协调制度分类时对原料性商品按商品的自然属性设章;制成品按所具有的原理、功能及用途设章;对难以按常用的分类标志进行分类的进出口商品,则以杂项制品为名专列类、章。
所以首先应判断的是,待归类商品究竟是按原料、材料上的特征设章,还是按原理、功能及用途上的特征设章,或是应列入杂项制品。下面仅就品目归类时与明确“待归类商品特征”这一环节有关的程序进行说明。
此外,商品归类试题中有时还会给出一些与归类无关的条件,如产地、品牌等,应注意避免这些因素对归类思路的影响和干扰。
其二,误将标题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
在商品归类中,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归类时章标题不具有法律效果,正确的归类方法是按照条文和注释的规定归类。
其三,忽视运用注释解决归类
注释是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品目和子目所属货品的准确范围,简化品目和子目条文文字,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归类的唯一性而设立的,是非常重要的归类依据。在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情况,尤其要想到运用注释确定归类。特别应关注涉及归类优先级、划分多个编码的界限、归类原则以及排他性的注释规定。
其四,错误运用归类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是商品归类时必须遵循的总原则,其应用条件是在品目条文和注释不能解决归类的情况下才能应用。
其五,错误运用子目归类
第一,误将子目归类先于品目归类。
第二,非同级子目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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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