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9年第65号公告
来源:优易学  2011-10-10 18:17: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5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09〕6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9-9-27
【生效日期】2009-9-27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29日起,期限为5年。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9月29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9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商品编码为390410900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和2007年第79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9号.tiff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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