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7:17:0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第二十八条 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第三章 技术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第三十一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第三十二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四条 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四十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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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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