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6:59:4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七)海关需要的其他证件。

第五条小型船舶的船体内不得设置暗格、夹层等藏匿物品的场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小型船舶,海关不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对符合条件的,由海关核发《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证书》(简称《备案证书》)、《来往港澳小型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簿》(以下简称《海关监管簿》)。

第七条小型船舶如需到其他关区管辖的港口装卸进出境货物,船舶经营企业应当凭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注册海关的批准文件到有关海关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第八条小型船舶未经海关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进出境运输业务。

第九条小型船舶的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原登记备案海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年审手续:

(一)年审报告书;

(二)备案证书;

(三)《海关监管簿》;

(四)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文件。

年审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上一年度的年货运量、航次等业务情况的、遵守海关各项规定及经营管理等情况。

未到海关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进出境运输。

第十条小型船舶经营企业在海关登记备案的船舶名称、经营航线、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等内容变更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原登记备案海关和异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小型船舶违反本办法的,由海关处3万元以下罚款。

小型船舶参与走私活动,情节严重的,收回《登记证书》和《海关监管簿》,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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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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