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7:56:2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五、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应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六、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一) 进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进口申报时无法确知相应的运输工具的实际进境日期时,本栏目免予填报。
(二)出口日期
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无实际进出境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为准。
(三)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七、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其委托的报关企业申请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在H883/EDI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在H2000通关系统中,本栏目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八、经营单位
经营单位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本栏目应填报经营单位名称及经营单位编码。
经营单位编码是经营单位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海关给予的注册登记10位编码。
特殊情况下确定经营单位原则如下:
(一)援助、赠送、捐赠的货物,填报直接接受货物的单位。
(二)进出口企业之间相互代理进出口的,填报代理方。
(三)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
(四)有代理报关权的进出口企业在本企业进出口或代理其他企业进出口时,填报本企业的经营单位编码;代理其他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方经营单位编码。
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一)收货单位
指已知的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 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 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二)发货单位
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包括:
1. 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 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三)备有海关注册编号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的收、发货单位, 本栏目必须填报其经营单位编码或加工生产企业编号;否则填报其中文名称。加工贸易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货主单位”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十、申报单位
指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直接向海关负责的企业或单位。自理报关的,应填报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应填报经海关批准的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员、报关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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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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