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7:54:1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应当遵守听证秩序,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陈述和辩论;
(二)旁听人员不得影响听证的正常进行;
(三)准备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的,应当事先报经听证主持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参加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三)宣布听证纪律; 
(四)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介绍案由;
(五)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提出意见和主张;
(七)第三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提出意见和主张;
(八)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处罚依据进行提问;
(九)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相互质证、辩论;
(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作最后陈述;
(十一)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
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发问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第二十五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以不出示原件或者原物: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但能够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
视听资料应当在听证会上播放或者显示,并进行质证后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
(二)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回避,不能当场确定更换人选的;
(三)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需要等待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延期举行听证的情形。
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重新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并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举行听证: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补充证据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暂时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不遵守听证纪律,造成会场秩序混乱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举行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确定恢复举行听证的时间,并书面告知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场的;
(四)当事人死亡或者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本案的事实、证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六)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证人证言;
(八)按规定应当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确认无误后逐页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听证参加人及其他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法律文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以上”、“以内”及“以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组织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的费用由海关承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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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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